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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设定招标文件门槛,请问下给位专家门办公家具招标怎样设门槛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5 23:57:23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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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下给位专家门办公家具招标怎样设门槛呀

1、财务报表指标,如:注册资金、净资产、营业总额2、生产装备、生产年限、员工总数3、质量、环境、资格认证4、主要销售顾客数量、顾客范围、海外销售业绩5、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标准
投标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是国管局、中直定点投标资格。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请问下给位专家门办公家具招标怎样设门槛呀

2,如何设置招标门槛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

你可到中国电力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啊,现在国企、央企的优质项目都在他这个网站挂网,因为这里的项目只有注册了会员的人才能看的到。反正我是觉得收费的项目肯定有他的价值,那种免费的网站人人都能看,各种公司都来凑热闹,不仅增加了招标工作时间还不一定找得到好的合作伙伴。从项目的新建,报批,环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到设备物资,服务的招标再到后期及技改,改造,维修,检修,总之是贯彻项目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招标你都可以在中国电力招标网上进行。
价格 和 质量上控制。

如何设置招标门槛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

3,如何设置招标门槛

在这么多的投标书中,我们如何才能快速找到称心如意的合作伙伴呢?为了提高招标效率,我们的经验是在招标之前,就要设置一些硬性指标,先过滤掉一些不符合要求或不满足条件的公司,达到筛选的目的。结合这次的招标过程,分享一些或许对大家有所帮助的经验和总结: 1.对投标人行业资质做出严格门槛限制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充分竞争,应尽量使合格的ERP厂商都能来参加投标。但也要避免投标人过多,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例如,现在能提供ERP软件与实施服务的厂商和服务商不下数十家,若都让他们进行投标的话,则我们进行评标的时候要累死,而且也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ERP厂商进行投标之前,要先按一定的规则进行资质过滤。 例如,不同的行业一般会有不同的ERP版本,若把服装行业的ERP软件拿到机械制造业去实施的话,那显然是马头不对牛嘴,会闹笑话的。所以,第一个过滤条件就是要看企业自身所属的行业,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作出严格限制以初步筛掉一些不合格或不合适的ERP厂商。而把不适用自己行业的ERP软件剔除出局后,就能减少招标的范围,也能提高软件的针对性。因此,在招标之前我们建议要先对投标人的资格和资质进行限制过滤。虽然这项工作可能需要花费我们一点时间,但是是非常值得的。 2.设置关键需求门槛,明确实质功能符合性 经过第一层筛选后,我们还会收到很多的招标书,我们筛选起来还是比较麻烦。例如,在评标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个让我们哭笑不得的现象,很多软件公司在标书的制作上不惜血本,动辄花费上千元,又是铜版纸又是彩印,厚厚几大本,给我们的感觉是印刷精美,颇有份量。但可惜的是内容是东拼西凑,胡编乱造,甚至很多投标书都是大同小异的。在一些基础性的内容上都是你抄我,我抄你,没有多少自己的创见。 为此,决不能选那些公关好而实力弱,缺乏行业需求实施经验,拿到钱后你就得求他的厂商。因此,我们必须要设置一些关键功能的考核门槛,作为进一步考核他们的指标。这里还有一个好处,是我们看他们投标书的时候,就不需要再看厚厚的整本内容,只需要看这些关键功能是否满足就可以了,可以大大节省我们的时间和精力。这个在招标上有一个专门的术语,称为实质性响应。 3.把二次开发实力作为项目招标的重要门槛 现在大部分的ERP系统都是套装软件,套装软件往往不能够适合企业的全部需求。企业或多或少需要在原有套装软件基础之上,进行一些必要的二次开发。而有时候二次开发的速度与效果将会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按时上线以及项目的效果。因此,对于二次开发有两个最基本要求:一是要能够及时完成,不要因为二次开发而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度;二是要求二次开发的功能要跟现有功能紧密结合,不要出现明显的漏洞等。 不要小看这两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其实这对于ERP厂商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一方面,ERP厂商的二次开发人员往往是有限的,或者说客户数量往往跟二次开发人员不成比例。当客户数量多的时候,企业不得不排队等候进行二次开发。有时光排队就排了一个月时间,这就会大大的影响ERP项目进度。另一方面,二次开发人员一般是不同于原设计的开发人员,这会产生技术能力的差异。所以,在ERP项目招标时,除了需要关注软件功能、实施顾问、价格等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ERP厂商的二次开发的技术能力,要把二次开发作为一个重要的门槛来设置。 4.价格第二,价格所包含的内容才是第一 在一般物品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可能是价格低者优先。但是,在ERP项目角度来看,这是很不合理的。负责过ERP项目的人都知道,要让某个ERP项目上线是没有多大难度,但是要让其取得不错的效果是非常困难的。例如,有些不负责任的ERP厂商会把ERP软件上线收到项目款就好了,至于后续这个软件用的怎么样,他们就不管了。所以,在ERP招标过程中不要过多的关注产品价格,而应该把目光放在投标价格中包含的内容。例如,有些ERP厂商是把软件实施成本与软件授权价格是分开的,而有些则是合并在一起;有些会提供三年的免费服务,而有些则只提供一年免费服务,一年后必须收取合同款的百分之几作为维护费用。所以,在招标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明确定义这个招投标价格中包含哪几部分内容。大到是否包含软件授权费用,小到实施顾问的住宿、车费等如何分摊都需要定义清楚。只有在统一的基准下,价格相互之间才能够进行比较;若是在不统一的基准下,单纯的价格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经过这四轮的考核以后,一般情况下会只剩下三到五家备选合作伙伴。最后的工作,可能就是价格战与人情公关了。这个当然是要让领导去作最后的拍板决定了。其实,根据我的观察,能顺利通过精心设置的门槛考核的ERP厂商,无论是哪家基本上都可以满足我们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最后是通过人情关系或者价格优势取得我们项目合作权的,也完全有能力服务好我们的ERP项目。 总而言之,要想铲除ERP失败的根源,就必须要做好ERP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法是:找到自己的企业特点和关键需求,并精心设置招标门槛,最大程度地规避ERP项目风险。同时,只要认真执行招标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无私、公平、公正,那么招标工作就一定能够高质量的完成。

如何设置招标门槛

4,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

甲方在招标文件里面可以列一个材料明细表,每种材料至少列出三个品牌供选择,一般最好是五个品牌。
如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招标文件应注意两方面六重点。  对于递交样品的项目,招标文件策划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递交样品的要求。  (1)采购项目确实需要递交投标样品的,采购人应事先提出,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大小、品种、数量、颜色、材质等要求。  (2)采购人如果提供实样,要明确投标人领取实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采购人提供的实样应在样品上标记“采购样品”字样,并加盖采购人的公章。  (3)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投标样品是完全按采购人提供的实样制作,还是投标人提供的实样仅供参考。还有些项目只要求提供票样的电子版和技术要求,投标人按要求制作样品即可。  (4)有些印刷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品目和种类特别多,如财政和税务发票的印制等项目,品目和种类多达几千条,没必要让投标人对每种品目和种类都制作样品,应尽可能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只需要保证提供的样品具有代表性,选取1-3种样品让投标人制作即可。  二是采购项目需设定样品的,招标人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样品制作、运输等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样品的规格、数量、包装,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等事宜。  (2)招标文件中注明交货时所提供产品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收。  (3)投标人递交的样品同时作为评审依据,并合理设置样品的评标细则。  采购人应封存样品,并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对需要样品投标的项目,采购人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如果采购人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更没有考虑以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那么将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如果采购人对供应商违约行为无能为力,递交样品或检测报告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即使样品合格或通过了检测,供应商也会以各种方式违约,例如以次充好等。由于样品检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的问题,因此不应对样品检测有所依赖。相反,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工作,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严格依法追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商的违约问题。  样品可作为评审环节打分因子,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  除非相关法规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般不宜将样品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因为设置样品的目的是考察供应商的能力,属于技术标的范畴,样品做得好,可以多得分,更具有竞争力。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因此,如果样品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那样品就不能作为打分因子。而设置样品的目的是考察供应商的能力,如果不打分就失去了递交样品的意义。因此,样品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指标或投标门槛,宜作为综合打分项。  事后通过样品附加检测改变评审结果属违法行为。  本案例的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样品需要检测,也没有规定样品不符合要求的要作为无效标来处理,只是评标办法中规定了样品的评审细则,评委依据投标人的样品按式样、尺寸、油墨、纸张、防伪等打分。评审时,评委打分只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一般是书面审查,不得寻求外部证据。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而据了解,本次采购活动发生地出台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也规定,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中评委最初的评审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违反法律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不能通过样品检测改变评审结果。因此案例中采购人委托检测机构对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和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最终改变结果的程序违法。 启示  对一些要求较高的项目,因强调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而设置样品无可厚非,也不违法。但笔者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必要提供样品的,尽量不要设置相应条款,以免加重企业负担。  第二,样品不宜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宜作为评审时的打分依据。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还须合理设定评标细则,确定样品的评判标准并认真评价,绝不能出现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却没有规定评分细则,甚至是提供了样品,评审环节专家敷衍了事的状况。  第三,应该做好样品登记、验收、核对、退还等相关工作,避免因样品损害遗失带来麻烦。  第四,对需要样品投标的项目,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如果采购人未对样品进行封存,更未考虑以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那将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第五,递交样品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履约阶段的验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最后履约验收时所提交的产品可能不一致,因为采购人可能会有更高的要求,或者是供应商可能在履约验收前通过对产品改进使得产品更加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要求。因此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交货时所提供产品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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