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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方审价,经过招投标的工程第三方审价时需要审核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5 03:48:31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经过招投标的工程第三方审价时需要审核吗

需要。审计单位可以对任何有问题或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审核。
应该不用吧。

经过招投标的工程第三方审价时需要审核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第三方审价是否对施工方有利

施工方与建设方其实是有技术方面造价信息不平衡的问题的,说白了就是靠骗还能多弄点钱,现在有了第三方审计,这个问题就没有了,对施工方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也许是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第三方审价是否对施工方有利

3,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第三方,指的是,不是当事人的利益双方,一般以公证人的身份出现,做仲裁或代为行使一些工作。
除当事人甲方乙方外的,就算第三方
假设您在淘宝购物,我是卖家,您是买家,那么,支付宝就是第三方了。
第3方就是除了甲方乙方,就是丙方了

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4,什么是工程造价结算纠纷

99"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杨唐全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内涵比较广泛,其对发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响。对发包方而言,将影响到房地产工程的移交、综合验收的组织等;对承包方而言,会影响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结算、承包商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它一般包括工程量争议、计费方式争议、大型机械设备费用争议等。
1.去职业技术学院学2.分数考高点,去一个正规的本科院校学我是学工程管理的,我们学校的这个专业就要学工程造价,预决算什么的,学好了考个注册造价工程师什么的,还是不错的我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程施工结算过程中,结算相关人员因所处角度不同,对合同的理解和对文件资料的理解不同,对工程造价所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5,工程审价与造价鉴定

1、从广义上来说,工程审价是指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工程造价的最终认定;具体做法有:A: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定价;B: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根据是否经过法院又分为审价与司法审价);工程审价机构(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2、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即工程审价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成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一样的;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司法审价)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价纠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造价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而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活动。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主要有两种: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审计是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通过审计劳动提供专业服务取得报酬的有偿服务活动。而政府机关审计是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工作的,不是通过审计劳动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其职能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区别。  这种概念之间的区别确实不易分清,除非是专业人士;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表示正确,请谅!
要看你的角色,如果你是政府财政项目,而你是业主,行政审计并且工程移交或资产转固才算工程最终完结;如果你是施工方,工程造价审核就算项目结算的最终依据了。

6,什么是工程审价

工程审价是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最后阶段,亦称之为工程造价事后控制阶段。审价工作遇到的建设工程可谓各不相同,情况千变万化,这就需要审价人员不断地学习进取,努力提高审价工作水平,在审价工作中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审价原则,为委托单位把好投资关。1、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2、认真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3、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扩展资料:工程造价的特点:1、大额性要发挥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用,其工程造价都非常昂贵,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特大的工程项目造价可达百亿人民币。2、差异性任何一项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和规模。因此,对每一项工程的结构、造型、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具体的要求,所以工程内容和实物形态都具有个别性、差异性。产品的差异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同时,每期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也不相同,使这一特点得到了强化。3、动态性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在建设期内,往往由于不可控制因素的原因,造成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工资标准以及取费费率的调整,贷款利率、汇率的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所以,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直至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4、层次性工程造价的层次性取决于工程的层次性。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包含多项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一个单项工程又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与此相适应,工程造价有三个层次,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如果专业分工更细,分部分项工程也可以作为承发包的对象,如大型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等。这样工程造价的层次因增加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而成为五个层次。即使从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和工程管理角度来分析,工程造价的层次也是非常明确的。5、兼容性首先表现在本身具有的两种含义,其次表现在工程造价构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工程造价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外,征用土地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规划设计费用、与一定时期政府政策(产业和税收政策)相关的费用占有相当的份额。盈利的构成较为复杂,资金成本较大。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工程审价
各类土木建筑和其它专项建设工程,不论建设资金渠道和投资性质,其工程的结算均属审价范围。根据建设部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工程审价属于造价咨询中的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

7,工程款支付纠纷

原发布者:三一课件库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处理方法因为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好,大多数的人都踏上了开发工程的道路。但是不是每个在包工程的道路上走得都是一帆风顺,会在工程进行中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诉说一下关于遇到▲工程款支付纠纷应该怎么处理。▲一、工程款的分类▲(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日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2、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向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拖欠工程款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一直困扰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是,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本网律师应对办法:先下手为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按合同你的理解是对的。就是先支付到总额的70%,剩余的70%——95%在18个月内6次支付。每次支付为等额支付,这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公平原则下推定的方案。至于对方要求的是70%——100%部分,分6次支付。这不符合合同内容,你也可以参见5%质保金支付条款,来支持你这种理解。这些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因而,在符合法规要求的提前下,就是要执行合同条款。
可以以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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