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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要劳务招标,什么时候进场施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5 19:42:44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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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时候进场施工

甲方要做的事情(设计、图纸、合同这些就不管了,就说说程序)1、办理规划许可。2、报建。3、施工许可。然后你就按这三个大的步骤来施工方需要提供的文件在招投标、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交给你们了,剩下的工作就按上面这几步来。具体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参见人员列表以及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不知道要不要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报价单(清单或者定额), 也就是说你现在手头上什么资料都没有么?规划和报建的手续都没办?施工许可证也没有?
1、施工合同签订完成2、建设单位办理好施工许可证3、现场完成三通一平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经过审核5、机械设备、主要材料,各工种劳动力准备到位6、工地临建施工完成这是主要的几点

什么时候进场施工

2,招投标几个关键时间是什么

1、投标文件有效期,是可以进行追诉的时间,过了这个时间,业主方不会保留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到时候你找证据都找不到。2、交货期和工期你不掌握好,难道想被业主用合同罚死你?3、有些单位报名用的介绍信授权证书直接拿到开标用,如果有效期不够没有开你的标就被踢出去。4、公示期间只是列出中标候选人排名时间,意思这个时候还是能活动的,如果你们不是第一但又在前三名那就还能有活动的余地。5、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必须签订合同6、招标资料备案时间也是有期限的,对业主方来说这个是他们必须遵守的。别人给出了好的回答应该值得鼓励和学习,如果有其他意见应该发出来供提问的人参考,请不要一知半解的就去否定别人的劳动成果,有本事要拿东西来证明的。
开标时间 其他对你来说对你来说没有什么作用
我感觉应该是开标日期。这是最重要的,所有的忙碌不都是为了那一天嘛楼上那位,是不是以前受到恶意的言语攻击?

招投标几个关键时间是什么

3,做桥梁劳务招标文件注意哪些东西

招标文件的信息要一致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一般由不同人员编写,应注意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剑鱼招标订阅让你做好检查很重要,比如各部分是否存在不协调、重复和矛盾的内容,这种不一致的信息容易对投标工作带来困扰。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说法不一致的问题发生,应尽量减少多处阐述统一事项。投标截止日期不能马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其实临近投标截止时间的几分钟递交投标文件最容易产生争议。为了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互联网计时代替普通时钟计时。投标截止日期很重要,一定不能马虎对待。详细制作评标所需要素评标需要有实质性的文件指引,剑鱼招标订阅建议评标对应的要素要提前制作好,这也能突显招投标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评标时间一般在半天至一天左右,评委往往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熟悉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遗漏掉一些重要信息,更是会对投标人产生不利、不公平的评审结果。涉及的开票信息要详细从税务角度来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涉及的税种是增值税,但是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招标人来说,同一报价使用两种发票结算,招标成本是不同的。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做桥梁劳务招标文件注意哪些东西

4,招投标几个关键时间是什么

1、投标文件有效期,是可以进行追诉的时间,过了这个时间,业主方不会保留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到时候你找证据都找不到。2、交货期和工期你不掌握好,难道想被业主用合同罚死你?3、有些单位报名用的介绍信授权证书直接拿到开标用,如果有效期不够没有开你的标就被踢出去。4、公示期间只是列出中标候选人排名时间,意思这个时候还是能活动的,如果你们不是第一但又在前三名那就还能有活动的余地。5、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必须签订合同6、招标资料备案时间也是有期限的,对业主方来说这个是他们必须遵守的。别人给出了好的回答应该值得鼓励和学习,如果有其他意见应该发出来供提问的人参考,请不要一知半解的就去否定别人的劳动成果,有本事要拿东西来证明的。
开标时间 其他对你来说对你来说没有什么作用
1、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投标文件有效期;3、招标内容交货期或工期;4、资信证明有效期;5、招标结果公示时间及周期;6、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7、招标文件或评标报告备案时间。 补充:各位好,楼主问的是:“几个”关键时间是什么?不是“最重要的一个”。答题是要看题目的。
我感觉应该是开标日期。这是最重要的,所有的忙碌不都是为了那一天嘛楼上那位,是不是以前受到恶意的言语攻击?

5,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应选择工程项目参加投标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事项,导致了工程成本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出工程索赔,因为这些工程费用都是承包商完成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而实际增加的开支。承包商索赔费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工费。可以作为承包商人工费索赔的情形主要有:a、承包商因完成合同计划以外的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b、非因承包商的责任造成施工效率降低或工期延误致使人员窝工增加的人工费;c、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劳动费用;d、法定人工费的增长等。2、材料费。可以作为承包商材料费的索赔主要有:a、对于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b、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c、非因承包商责任使工期延长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或非因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用的上涨等。3、施工机械使用费。可以作为承包商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的情形有:a、由于完成工程师指示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所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b、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导致的施工效率低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c、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导致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4、管理费。管理费的索赔包括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其他直接、间接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财务管理费等5、利润。如果是由业主方失误造成承包商损失的,可以索赔利润,但如是业主方难以预见的事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一般是不能索赔的,在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以得到利润索赔的情形有:a、工程师或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批示错误;b、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c、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d、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e、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不包括竣工试验),或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对竣工试验的干扰;f、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暂停工作及终止合同;g、应属于雇主承担的风险等。6、利息。如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工程变更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增加投资,或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都有可能会给承包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承包商提出给付时也会提出利息的索赔。利息索赔一般包括:a、业主拖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b、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长所增加投资的利息;c、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另外,如果工程部分包给分包商的,分包商的索赔款也适用上述各项费用,当分包商提出索赔时,其索赔要求应列入总包商的索赔要求中一并提交。

6,劳务发包招投标法律有什么规定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的法律规定还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在组成之前,就要明确内部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依据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组成联合体时共同订立的协议及合同为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所以中标通知书打印和评标名头应是联合体的名称。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具备资质即可。也就是说具有劳务资质即可参与劳务发包招投标或承接劳务作业。目前有个别城市已经试行取消劳务资质。

7,工程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1.主体不同专业工程分包(通常简称为工程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2.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劳务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工程分包要求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3.标的不同标的不同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劳务分包的标的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工程分包的标的指向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即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材料都由施工企业准备提供。工程分包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只是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标的不同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两者的重要根据。4.计价方式不同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人工费;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工程款。5.分包限制不同《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劳务分包现行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由此可见,工程分包需要发包人同意方有效,而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6.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关于工程分包,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责任,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综合法律法规与案例裁判,分包合同标的内容成为实践中区分认定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最主要标准,计价方式也常成为重要区分标准。主体资质、分包限制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对总承包单位的发包或转保有明确的界定,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合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资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合资一方或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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