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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杨坨拆迁按什么给的拆迁款,谁知道通州区的杨坨村什么时候拆迁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1 23:56:55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谁知道通州区的杨坨村什么时候拆迁呀

40来天
目前尚无拆迁规划

谁知道通州区的杨坨村什么时候拆迁呀

2,通州杨庄附近拆迁问题

目前没有,只是西海子、东关、新华大街沿线。听说是要等2012年在拆杨庄。

通州杨庄附近拆迁问题

3,2016年通州区农村拆迁是怎样补偿的

这个赔偿标准主要看你当地的政策,不同的区域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你可以问一下你当地主管拆迁的部门,要是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找北京创为律师啊,我家遇到拆迁的时候就是找的他们帮忙的,律师又是 调查又是复议的 写诉状的,特别负责,最后帮我们圆满的解决了问题
这个你问不到答案 你可以问问已经搬走的比如说崔家窑 马庄 丁庄 等已经搬迁走的村

2016年通州区农村拆迁是怎样补偿的

4,拆迁补偿款如何发放

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1、合法拆迁的,应是补偿款、而不是赔偿。2、拆迁补偿,包括对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其他损失的补偿等。3、你的情况,应包括土地补偿、建筑物补偿、机械补偿和经营损失补偿,其中,土地补偿应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果你家有承包合同,此项应支付给你们),建筑物补偿、机械补偿应支付给建筑物、机械的所有权人;经营补偿应支付给你们。可以要求查看具体的补偿项目的各项的标准。

5,拆迁款是按公证书继承人打款吗

如果你们将公证书提交给了拆迁办,并同时将各自的打款账户提交给拆迁办,拆迁人才有可能将拆迁款按公证书分别打给继承人。 如果没有人将公证书提交给拆迁办,拆迁办不知道公证的事或者不知道每个继承人的账户,怎么分别打款?这种情况下,拆迁办会按原房产证上确定的或是已经知道的房子产权人打款。 建议你们在拆迁款分配前,尽快找拆迁办,把公证书复印件和各自的账户交给他们。
是打一个人头上,还是打每个人头上,由所有继承人和开发商共同协商,如果大家同意打到一个人头上、由他再给大家分,当然会打到一个人头上。 如果没有大家一致同意打到一个人头上,应是分别打到每个人头上。 但什么事也别等到事后再找,已经有继承公证,可以大家商量一下,如果不同意由一人办理,就一起带房产证和公证书找拆迁办说明一下,把每个人的账户提供给拆迁办,人家才能打到每个人头上。不提供账户、也看不到公证书的话,有可能原来拆迁办知道谁的账户就打到谁的头上,那样其他人再要可能还要起诉,太麻烦了,浪费时间还要花一笔诉讼费。

6,房屋拆迁款的分配及领取款方式

拆迁补偿款根据房屋产权所有人判断,所谓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如房产证上没有该人姓名,户主与该人又无法律上支持的继承等财产分割关系,那该人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立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定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要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房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的A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确认无误后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公证部门工作人员依据调查、笔录、材料等确认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由A继承房产等属实后依法出具继承房产公证书,同意A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把房屋所有权转移到A名下;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材料真伪,确认无误后受理房产继承变更,7个工作日后审批出证,下发以A为房产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买方和新房主一起一起到房管部门按买卖的程序办理过户交易,核准后缴纳相关税费,进入审批程序,7个工作日后审批出证,下发以买方为所有权人的新的房权证。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1、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应当经过评估,根据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另外,因各地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会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请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或者咨询拆迁管理单位。2、父母既已过世,那么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对此遗产,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当然,如果“姐们”放弃继承,法律也不反对。因老二先于父母去世,所以老二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老二应得的份额。3、老大有权参与“老宅”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因为他也是法定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4、对于老大个人的房屋,老三、老四无权获得分配。

7,关于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拆迁款是以什么形式发放下来通过银行是发

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宅基地使用权人(各地证件和名字因地有差别)将会获得因拆迁取得的补偿,然后再由家庭内部分配。所以看宅基地和房子权利证书上是谁的名字,才能判断是给你父亲还是你母亲,或者是你。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或者两者结合。如果是货币补偿,有的会打到银行账户,有的会去现场领取(较少金额),主要看当地拆迁政策和办法,以及补偿协议的约定。
给房子归属者所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 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五条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二)审批新建、改建。 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价 - 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价+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 第七条 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那是基价,还有很多款项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3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是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对拆迁违法建筑、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入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安置房准购证,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成新系数等因素折算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入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的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并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金额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一倍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未能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但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建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其他销售。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面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剩余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气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看你家有几代人,如果有三代的话,可以争取一套大的,两套小的,如果最小一代是女的话最好要结婚。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局。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市各委,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办,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拆迁期限; (三)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关资料、证明。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均不予补偿安置,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拒不交出土地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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