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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两工地指什么,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9 02:12:11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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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两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评审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体系进行审查,资源条件包括办公场所面积、检验仪器装备的配备和数量、相关法律规范的正式版本、根据类别不同所具有的持证检验人员数量,你属于哪的省,可以登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特种设备协会网站下载详细评审指南对着一条一条卡,最主要的是资源条件。

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2,塔吊得单回转和双回转是什么

单回转就是只有一个回转电机 双回转左右都有一个回转电机
单回转就是只有一个回转电机 双回转左右都有一个回转电机塔吊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 又名“塔式起重机”,以一节一节的接长(高)(简称“标准节”),用来吊施工用的钢筋、木楞、混凝土、钢管等施工的原材料。塔吊是工地上一种必不可少的设备。
塔吊的单回转 是指回转支承上边安装一个回转电机。双回转是 装两个单项回转代表是 中联双项回转代表是 徐工双会装相对的要平稳一些,设备负荷较小。

塔吊得单回转和双回转是什么

3,起重机械限两工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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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报考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人员三类资格条件为: (一) 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 具有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中专、理工科(非起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起重专业机械类、电气类、安全工程类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监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 具有理工科(非起重专业)中专学历或技术员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操作、检验、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起重机械限两工地标准

4,吊装屋架的起重半径有两个怎么确定

提问者的问题描述可能不够详细,让回答人理解的不够全面。如需较准确的答案还需补充一下。1、一般讲的“起重半径”应该是起重机的工作半径。就是起重机处于水平地面时回转中心到吊装屋架时钩头所在位置的垂直距离;2、通常在起重机的工作半径的选择时,应该是半径越小起重量越大,当然选择工作半径小的;3、可能屋架安装的位置和屋架预制或存放位置与起重机安放位置之间需要优选,那就应该把最好的起重机工作区域留给屋架安装的位置。主要考虑到屋架吊装是高空作业,工作半径要小一些,安全系数要高一些。4、起重吊装工作是一项比较危险且复杂的过程,往往要从“安全、省力、高效、经济”四个方面来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的编制吊装方案,以保证吊装安全。 有一定实力和丰富经验的吊装班子,往往会因地制宜的运用特殊技巧在最短时间、使用较小的起重机械、最少的人力,安全完成吊装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没有充分考虑施工现场

5,工地上指挥塔吊是干什么的

塔吊司机又叫斯锁工,是指吊装作业中主要从事地面工作人员准备吊具捆绑挂钩摘钩卸载等,多数情况还担任指挥任务,司索工的工作质量与整个搬运作业安全关系极大,通常利用对讲机指挥,一般都是下面人用对讲机指挥。工作职责一、 塔吊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方案及技术、安全要求和措施。二、 要正确运用手势、音响、旗语等指挥信号,组织塔吊司索人员绑挂吊物,实行吊升、就位、矫正和最后固定。三、 严禁超负荷使用塔吊及工具和索具。四、 严格执行在吊装作业区内不准闲人进入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同吊物上升攀高。在吊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停留在已吊起的吊物下方。五、 在室外作业时,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浓雾、雨雪等不良气候,应停止作业;夜晚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条件,且有有关部门批准。六、 因故停止塔吊作业,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吊物和塔吊设备,严禁吊物悬空长时间停留。七、 塔吊吊运大型吊物通过障碍时,须先调查测量核算障碍的宽度、高度,以确保其顺利通过。八、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扩展资料:基本规定1、指挥人员使用手势信号均以本人的手心、手指或手臂表示吊钩、臂杆和机械位移的运动方向。2、指挥人员使用旗语信号均以指挥旗的旗头表示吊钩、臂杆和机械位移的行动方向。3、在同时指挥臂杆和吊钩时,指挥人员必须分别用左手指挥臂杆,右手指挥吊钩,当持旗指挥时,一般左手持红旗指挥臂杆,右手持绿旗指挥吊钩。4、当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同时在距离较近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指挥人员使用音响信号的音调有明显区别,并要配合手势或旗语指挥。严禁单独使用相同音调的音响指挥。5、当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同时在距离较近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司机发出的音响应有明显的区别。6、指挥人员用“其中吊运指挥语言”指挥时,讲话要清晰。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塔吊指挥
塔吊指挥,是一个工种。起重机行业与起重机相关的有司索、操作、指挥等工种。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就是拿对讲机对吊塔进行指挥,一般有两人,一个在地面,一个在工地上【楼顶】例如需要吊钢筋,指挥吊塔放下绳索,工人将绳索绑好后,你通知上面;可以起吊了。然后他就开始吊,如果有不平衡的话就要叫吊塔放下重新绑绳索。吊到楼顶的时候就不是你的事了

6,塔吊知识

塔吊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以一节一节的接长(高),好像一个铁塔的形式,还叫塔式起重机,用来吊施工用得钢筋、木楞、脚手管等施工原材料的设备。是建筑施工一种必不可少的设备。 塔吊(tower crane)尖的功能是承受臂架拉绳及平衡臂拉绳传来的上部荷载,并通过回转塔架、 转台、承座等的结构部件式直接通过转台传递给塔身结构。自升塔顶有截锥柱式、前倾或后倾截锥柱式、人字架式及斜撑架式。 凡是上回转塔机均需设平衡重,其功能是支承平衡重,用以构成设计上所要求的作用方面与起重力矩方向相反的平衡力矩。除平衡重外,还常在其尾部装设起升机构。起升机构之所以同平衡重一起安放在平衡臂尾端,一则可发挥部分配重作用,二则增大绳卷筒与塔尖导轮间的距离,以利钢丝绳的排绕并避免发生乱绳现象。平衡重的用量与平衡臂的长度成反比关系,而平衡臂长度与起重臂长度之间又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平衡重量相当可观,轻型塔机一般至少要3~4t,重型的要近30t。 塔吊分类 按变幅方式可分为:1.俯仰变幅式;2.小车变幅式。    按操作方式可分为:1.可自升式;2.不可自升式。    按转体方式可分为:1.动臂式;2.下部旋转式。    按固定方式可分为:1.轨道式;2.水母架式。    按塔尖结构可分为:1.平头式;2.尖头式。    按作业方式可分为:1.机械自动;2.人为控制。 一、按有无行走机构 可分为移动式塔式塔吊和固定式塔吊。    移动式塔式塔吊根据行走装置的不同又可分为轨道式、轮胎式、汽车式、履带式四种。轨道式塔式塔吊塔身固定于行走底架上,可在专设的轨道上运行,稳定性好,能带负荷行走,工作效率高,因而广泛应用于建筑安装工程。轮胎式、汽车式和履带式塔式塔吊无轨道装置,移动方便,但不能带负荷行走、稳定性较差,目前已很少生产。    固定式塔式塔吊根据装设位置的不同,又分为附着自升式和内爬式两种,附着自升塔式塔吊能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适用于高层建筑,建筑结构仅承受由塔吊传来的水平载荷,附着方便,但占用结构用钢多;内爬式塔吊在建筑物内部(电梯井、楼梯间),借助一套托架和提升系统进行爬升,顶升较繁琐,但占用结构用钢少,不需要装设基础,全部自重及载荷均由建筑物承受. 二、起重臂的构造特点 可分为俯仰变幅起重臂(动臂)和小车变幅起重臂(平臂)塔式塔吊。    俯仰变幅起重臂塔式塔吊是靠起重臂升降未实现变幅的,其优点是:能充分发挥起重臂的有效高度,机构简单,缺点是最小幅度被限制在最大幅度的30%左右,不能完全靠近塔身,变幅时负荷随起重臂一起升降,不能带负荷变幅。    小车变幅起重臂塔式塔吊是靠水平起重臂轨道上安装的小车行走实现变幅的,其优点是:变幅范围大,载重小车可驶近塔身,能带负荷变幅,缺点是:起重臂受力情况复杂,对结构要求高,且起重臂和小车必须处于建筑物上部,塔尖安装高度比建筑物屋面要高出15-20米。 三、塔身结构回转方式 可分为下回转(塔身回转)和上回转(塔身不回转)塔式塔吊。    下回转塔式塔吊将回转支承、平衡重主要机构等均设置在下端,其优点是:塔式所受弯矩较少,重心低,稳定性好,安装维修方便,缺点是对回转支承要求较高,安装高度受到限制。    上回转塔式塔吊将回转支承,平衡重,主要机构均设置在上端,其优点是由于塔身不回转,可简化塔身下部结构、顶升加节方便。缺点是:当建筑物超过塔身高度时,由于平衡臂的影响,限制塔吊的回转,同时重心较高,风压增大,压重增加,使整机总重量增加。 四、塔吊安装方式不同 可分为能进行折叠运输,自行整体架设的快速安装塔式塔吊和需借助辅机进行组拼和拆装的塔式塔吊。    能自行架设的快装式塔机都属于中小型下回转塔机,主要用于工期短,要求频繁移动的低层建筑上,主要优点是能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安装成本,省时省工省料,缺点是结构复杂,维修量大。 需经辅机拆装的塔式塔吊,主要用于中高层建筑及工作幅度大,起重量大的场所,是目前建筑工地上的主要机种。 五、按有无塔尖的结构 可分为平头塔式塔吊和尖头塔式塔吊。    平头塔式塔吊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塔式塔吊,其特点是在原自升式塔机的结构上取消了塔尖及其前后拉杆部分,增强了大臂和平衡臂的结构强度,大臂和平衡臂直接相连,其优点是:1、整机体积小,安装便捷安全,降低运输和仓储成本;2、起重臂耐受性能好,受力均匀一致,对结构及连接部分损坏小;3、部件设计可标准化、模块化、互换性强,减少设备闲置,提高投资效益,其缺点是在同类型塔机中平头塔机价格稍高。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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