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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中型地灾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属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5 20:55:19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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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属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需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土地复垦方案目前没有具体资质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属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

2,地质灾害招标用什么资质

看你投标的项目是哪一类,施工的话,就是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勘察设计的话就是勘察设计资质,另外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勘资质等,均是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要,中地集团等地质类企业,现在只要交管理费没有不让挂的企业,010-51095562

地质灾害招标用什么资质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那里有啊

这个拥有该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国土资源部网站查到的,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4/t20100421_146135.htm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下又分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每一专业再申请等级资质。 在上述网址中,可以查看到拥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名称(在附件excel中)。在此就不粘贴这些单位名称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乙级资质施工单位要求: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那里有啊

4,国土部地质灾害治理招投标甲乙的区分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乙资质等级主要从业务业务范围进行区分:(一)甲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不认可 地质灾害治理的培训证书都是盖国土资源部章的

5,地质灾害各资质能承接的业务是怎么区分的 谢谢大虾们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丙3级资质单位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规定如下:(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近10年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④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⑤单位注册资金12朋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⑤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②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⑤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1)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2)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3)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资质有施工,设计,勘查,评估这几种分类,而无论是哪种,都必须是从 开始申报起的。所以,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地质灾害丙级资质吧,看看申报这种资质的丙级分别需要哪一些条件,这对我们申报资质是有帮助的。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乙级资质施工单位要求: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乙级资质施工单位要求: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工程规模和资金不同,所需资质也不同。承包工程范围1.4.1 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1.4.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4.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7,地质灾害治理用什么定额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 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于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三)丙级资质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三)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二)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三)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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