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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是什么法,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属于同一个法律层面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9 17:39:09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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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属于同一个法律层面吗

称为层面不恰当,称为层级更妥当。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属于同一层级的法律。只是这两部法律适用的范围不同。2016.12.25
你说呢...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属于同一个法律层面吗

2,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特殊 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 ,采用“邀请招标”。只能从为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采用“单一来源”。法律要经常翻阅。
不是竞争性谈判,是邀请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特殊 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

3,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产生矛盾时以哪一个法律优先解释

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本身就是部分相交的,有些招投标的活动并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这点可以详细查询《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的解释。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行为,本身就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而对于二者相交部分,其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题主认为有矛盾,或许是因为题主没有先辨别具体采购工作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你好!矛盾是理解层面的,原则上是不矛盾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产生矛盾时以哪一个法律优先解释

4,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哪个优先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基本内容,应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政府采购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对此,《政府采购法》也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第44条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第50条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规定等等,都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特点作出的特别规定。
搜一下: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哪个优先适用

5,请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规定不让最高价中标吗具体条款是什

看看你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分细则。哪个甲方的评分会让最高价中标啊!如果其他单位都废标,应该重新开标的。
政府采购这个问题很深,国家还专门出台又【政府采购法】详细加以规范!!讨论这个问题实在太麻烦太深入!!我简要跟你讲讲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也就是你所问的“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1、招标:业主有个项目,委托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公告组织报名,经过一些列过程后选出合适的企业来承接这个项目,这就是招标2、投标: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去招标代理公司报名、购买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过程3、开标:代理公司组织报名单位、业主、监督单位一同参加会议,从中选定施工企业4、评标:评委专家对报名单位的标书文件等进行打分审查的过程5、中标:最终得分最高能够承接这个项目的施工企业叫做中标人
没有的,但是一般行业都会规定商务标在评分标准中的比重,最高价能中标,难道你的技术标比别人能高那么多吗?其他单位会反水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报经上级机关 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 一、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但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为限。 二、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咨询,无其它合 适之替代标的者。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 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兼容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五、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 质办理者。 六、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 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 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 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九、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 者。 十、以公告程序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十一、公营事业机构因营业需要,必须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 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十二、购买残障、原住民、慈善机构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 或劳务。 十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及第十一 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7,政府采购有哪些标准和方式

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以上两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对合同价值较低且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中心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项目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采购方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外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目前各地推行的定点采购实际属于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按政府采购机构的参与程度划分为:政府采购机构直接组织的采购和委托招投标机构采购两种方式。前者适用于技术规范和要求相对稳定,批量大,规模效益显著的商品、服务和小型工程采购;后者适用于技术性能复杂且升级换代快的大型设备、专用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采购。 按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按供应商所在地域划分为:国际性招标采购和国内招标采购。前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按协议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性招标采购的;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国内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后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凡是在本国或地区能够组织生产或承建并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或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预期国外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明显不敢兴趣,或国外供应商在国内没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的。按采购手段的先进性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采购方式。传统采风方式是指依靠人力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通过报刊杂志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直接参与每个采购环节的具体活动等。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现代采购方式也称网上采购或电子采购,是指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完成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网上报名,网上浏览和下载标书,网上投标等。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按招标阶段的不同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单阶段招标采购是指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交包括技术标和价格标在内的投标文件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般招标采购均属单阶段招标采购。两阶段招标采购指采购方在不可能拟定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的特点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在第一阶段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在第二阶段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带报价的投标书的采购。其适用条件是: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特殊性质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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