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设备 > 问答 > 拆旧复垦是什么意思,土地量化是啥意思

拆旧复垦是什么意思,土地量化是啥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9 10:15:58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土地量化是啥意思

减量化”就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而且社会经济或者环境效益较差的建设用地,通过拆除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恢复农地生产能力,发挥生态用地功能。可以看出减量化的对象是存在安全隐患、存在环境问题、经济效益较差的建设用地。
我是来看评论的

土地量化是啥意思

2,双流县XX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XX村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是什

简单的说就是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出让,通过迁村并点,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缩小城乡差别。首先要有一个拆旧区和一个建新区,在项目区拆旧地块通过土地整理复垦为耕地,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原则上建新区面积应小于拆旧区面积。

双流县XX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XX村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是什

3,请问高手大侠村庄腾空地和土地复垦是一个意思

不一样,腾空地是指原有居民搬出锁孔出来的土地,或者是需要复垦整理的土地;而土地复垦呢,则是对需要复垦整理的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工作。仅供参考
你是山东的吗?“腾空地”是不是山东的挂钩项目中的拆旧复垦区的土地复垦项目啊?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项目
你是山东的吗?“腾空地”是不是山东的挂钩项目中的拆旧复垦区的土地复垦项目啊?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项目
不完全一样,但也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吧。期待楼主早日做出报告,并能传上来供大家学习~~

请问高手大侠村庄腾空地和土地复垦是一个意思

4,违法的事情有那些

土地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两个特点: 1.法律责任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既是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负法律责任的才负法律责任,否则不负法律责任。 2.具有国家强制性。追究土地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不存在调解或协商,无须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被处罚人在限期内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②罚款;③限期拆除;④责令履行义务,即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土地违法行为包括: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②非法占地,③非法批地;④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的其他有关费用,尚未构成犯罪的;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⑥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⑦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⑧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3个条款,4项罪名: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很多很多。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还属于犯罪。

5,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皖国土资2001187号文件谁知道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国土资〔2001〕187号 各市、县土地管理局:  城镇化是“十五”期间我省“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四大战略之一,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改革完善城镇用地制度,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盘活土地存量,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为贯彻落实《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小城镇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对已经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建设用地,也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禁止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  要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做到合理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优先考虑重点区域和小城镇建设需要,其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以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  二、灵活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积极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经济基础较好的小城镇,要大力推进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城镇,其各项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对于一些经济效益好、并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将土地补偿费折成股份入股,参与分红。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搬迁后的新址用地经批准仍可保留原供地方式;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建房,其用地可以比照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土地。各项建设使用城市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对已合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补偿安置的新途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实行除一次性货币化方式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安置方式:(1)依法批准征用的,可以将征地补偿费按标定地价折算成一定数量一定年期的出让土地,或者划出10%至15%的出让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并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2)依法征用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可以一定比例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低于征地补偿费总额)对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租金。  三、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按规划调整土地权属,集中建设用地的办法,也可以制定折价换位的政策,鼓励农民利用原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换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  对于全省重点发展的200个中心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对于已经进入小城镇建(购)房的农户不再使用的宅基地和住房,依其所处位置及质量状况分别予以妥善处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建筑质量尚可的农房,鼓励其依法转让,其宅基地经批准后安排给新的农户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建筑质量差的农房,原则上予以拆除,宅基地予以复耕,增加的耕地面积用于归还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  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复垦原有农村宅基地或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加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各地自筹资金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净增的耕地面积,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按照其净增耕地面积60%的比例,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追加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允许实行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偿调剂,本年度节约的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集聚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具备竞价条件的,要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广小宗地招标、拍卖出让的经验。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重点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在经批准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小城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依照规定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五、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优化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用地环境  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协调解决小城镇土地利用中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小城镇建设中土地政策问题研究和工作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及时依法制订具体优惠政策和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  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要坚持规范运作、政务公开、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做到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小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审批和收费行为,积极主动地为小城镇建设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为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6,关于城市化的资料

城市化的资料 城市规模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的命题。我国历来强调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政策(简称规模政策),但是实施的过程却往往与之背道而驰,大上海已经够大了,偏偏又划出了浦东开发区。进入90年代以来,各大城市无不进行城市规划的大调整,而其总用地规模、大体上与经济规模一样的翻一番。一些大城市的规划目标要进入特大城市行列,据说有20多个城市的规划目标是“国际化大都会”。还有为数不少的中等城市规划目标要进入大城市行列。因此,“规模政策”变成了一句空话。其实,推动城市规模发展的动力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活力、区位优势的显现和投资环境改善的一种合力,是难以阻挡的客观现象,对于即将迈步进入小康社会的、有12亿人口的大国,尽管城市化的主渠道是走发展小城镇的道路,但在一个省区范围内有一、二个特大城市,有一批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作为经济支撑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也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以不切实际的空想去代替科学的预测,更不能以大规划之名而行大肆炒卖土地之实,或叫做“吃祖宗老本,花子孙的钱”。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弹性规划,留足余地,阶段明确,分期实施,集中建设,紧凑发展。 城市化过程有起点也就有终点,不可能无限止的发展。从总体而言,当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总的城市(城镇)用地规模也就变化不大了。因此,城市规划必须从区域着眼,分析各种规模级城镇吸纳人口的可能性,同时科学预测其相应实现的阶段性。这种规划还应该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互匹配,而不是二张皮。所以,若讲控制规模实质必须付以明确的时空观念。时间应界定在我国城镇水平接近或达到70%左右,即将进入变化曲线的第二个拐点的时间,空间则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既保证我国粮食的基本自给,又使城市可以弹性发展,进行平衡和布局,寻求可以拓展的备用空间范围。最近江苏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把村镇建设规划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结合起来加以划定的工作,亦称“二区”划定工作,很值得各地借鉴。 布局问题。城市的布局应该有二层内涵。一是指大的地域空间内的城镇分布均衡性问题。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条件优劣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必然出现城市分布疏密差异的不均匀性。我国东部沿海省区工农业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加之较早获得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因此近年来城市化速度也较快,同时这些地区人口密度相对较高,因此城市分布密度和规模趋向高密也是必然的。现在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出现所谓都市绵延带的新课题也是必然的。而大西北地区由于地广人稀,经济发展也受一定条件制约,即使今后城市化水平较高时,城市的分布密度也还会是偏低的。因此并不存在必须在全国范围同步解决城市布局平衡的问题。如果实行大规模的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强制调整人口分布密度,实践证明收效甚微,甚至是得不偿失的。随着发达地区本身产业层次的升级,低层次产业必然发生梯度转移,与这种转移相伴随的结果,或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均匀性。 就某一特定地区而言,确实存在一个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问题。因为不同规模级的城镇发挥的能级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希望的是最大限度地综合发挥各级城镇的效益,因此,要寻求合理的分工,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效益的抵消。每个城市发展的规模,还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制约,环境容量的制约等。城镇与区域内可能形成的基础设施网络关系密切。如陆路、水路、航路等交通条件,通讯条件、电力供应条件等。还有城镇本身的特色产业、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等等是否有优势条件等。所以,城镇处于特定的空间,赋予特定的发展目标,造就一个有机的、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体系,这就是加快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所在。 城市的结构形态问题。如果讲实行城市“规模政策”难度较大,是由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观经济推动力的作用,那么,城市的空间结构形态却是可以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来加以引导的。我国很多大城市实际是在中等城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传统的扩展模式是以原有城市核心区为中心向周边不断辐射扩散,每隔若干年调整一次城市规划,不断的吃掉周边的郊区和农田,就像摊大饼一样,愈摊愈大。这种模式造成的后果是,一原有城市内部的基础设施每隔若干年就要扩建或更新,马路一扩再扩,房屋拆了建、建了拆,人行道“挖挖填填、填填挖挖”,旧的管线拆不了,新的管线不断挤进有限的地下空间,陷入一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循环之中。二,由于是一张大饼,周围开发度较高、效益较好的农田菜地必然不断被蚕食,即使到远郊去复垦地也难以收到原有的效益。三,人们成天穿梭忙禄在混凝土森林之中,与大自然愈来愈疏远。四,城市的历史文化在不断的拆拆建建之中逐渐泯灭,依稀可辨的也只能是在重重高楼包围之中茕茕孓立的个别古建筑或宅院,既不协调也毫无情趣可言了。五,不间断的旧城改造,容积率和密度不断地提高,致使城市不堪重负。特别是作为城市市区中心的黄金地段,被折腾的强度往往也是最高的,环境污染,交通阻塞,使人有窒息之感。 因此,城市发展能否寻求新的结构形态,而且体现在城市规划中去,是摆在城市领导者和规划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主张城市化道路以大、中城市的发展为主体的学者,特别强调城市的规模效应,而且城市愈大规模效应愈为突出。对这一命题也要辩证分析。在一定发展历史阶段,上述结论应该是对的,因为城市是集聚的产物,而规模效应与集聚机理是密切相关的。但作为城市发展仅仅是以传统的空间集聚方式为模式,那么,发展到极端必然会向其相反方向转化。因为这种连片空间的集聚必然构成愈来愈大的封闭体系,集聚所带来的正面效应逐渐为同时产生的负面效应所抵消,甚至后者超过前者。为克服这种现象,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几位城市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先驱者,提出过改变城市结构形态的明智之见。例如俄国的彼得·克鲁泡特金在《田野·工厂和车间》一书中指出“新的快速交通和通讯手段的出现,以及地区的并网发电等,会使小的社区在主要技术设施和便利方面与过分拥挤的城市相媲美”。“小城镇里的人们可以直接接触,并享受城市和乡村两者的优点。”英国的埃比尼泽·霍华德最早提出的“花园城市”的构想,美国著名的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先驱刘易斯·芒福德在评价霍华德时指出“他提出一种新的城市发展形式来医治城市市中心的脑溢血病和城市边远地区的瘫痪病。”“霍华德懂得,缓解城市的拥挤情况,不是靠大城市的郊外居住区所能解决的,而应该把城市的所有功能疏解开来。他拒绝向郊区发展这种临时性的过渡方式,而要寻求一种城市与乡村稳定持久的结合,而不是脆弱的连结。”如果在世纪之初城市规划的先驱者心目中的理想城市还难以变为现实,那是因为人类还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的支撑,还无力摆脱那种机械的、连片空间集聚的无奈。那么,面临新世纪的到来,特别是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高速发展,如高速公路网、高速铁路网、信息高速公路网以及门类齐全的各种服务网的建设已不是神话。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地球变小了,而人们的活动空间却变大了。城市规划工作的回旋余地和视野也就得以大为展开。单纯实行“规模政策”所难以达到的目标,完全可以通过城市结构形态的调控来加以实现。笔者认为理想的城市实际应该是区域内的城市群,它们依靠现代网络结构来加以支撑,各种适度规模级的城市和城镇合理分布的网络的结点上。形成城乡之间不仅协调,而且具有相对稳定的关系。各城市或城市组团的内部功能明确,配套齐全,与外部网络互为输出入系统。变封闭体系为开放体系(或称开敞体系)。如果讲控制规模,就应该着力控制老城市的中心区规模,改造旧城主要在城市质量上、文化底蕴上下功夫,而切忌盲目在数量上作打算。发展城市新的组团,要严格保护和合理调整周围的农田、果园和林地,城郊的农、林、牧业应该较早实现高效、高质,成为“都市农业”。这种形态,非但不被城市所排斥,恰恰是构成城市良好生态的有效组成。建设步骤上要集中力量逐个进行,使之建成一片、配套一片,发挥一片的效益.
搜一下:关于城市化的资料

7,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我最近也在研究这个:给你分享点材料嘛: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一)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人如何界定?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谓建设用地,就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并按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法律权利。  五、如何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答:1、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2、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什么是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后,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行为。  七、什么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答: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农民居住区建设的地块(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土地整理工作。  八、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  答: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用途和建设农民住房,以及按规定面积修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农民住房,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及土地整理项目区的农民居住。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性经营房屋,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经营,但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法》的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九、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限制情形?  答:(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即规划确定要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二)在规划确定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集镇内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以及乡村企业、事业等各项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经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的方式移转给受让人,并通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收益的土地法律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分流转方和受让方。流转方,既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权的行使者,还有乡(镇)、村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益的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即土地使用者,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其他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甚至可以是其他法人和个人。 当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状况不一致,主要是受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的制约:(1)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形式上一般仅限于农民出租住宅和市场出租摊位所涉的土地流转;(2)在农村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形式上除出租住宅、摊位外,已经涉及农村企业改制、改组和盘活厂房、场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3)在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以转让、出租为主的多种形式并存,更趋于灵活。同时,流转涉及的地类较全,数量也较大。可以说,建设用地流转在这些地区已得全面发展,在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地位日益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土地资产的局面已经来临。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正确实施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有利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防止浪费土地,调动土地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3)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弥补农村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农村的土地开发和兴办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 三、建立村民股份制法人模式的土地产权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尚不能明确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所有权主体,导致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属显示不清。我国学者一直以来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总的来看,无论何种观点均有其缺陷性。近年来,在物权法、民法典的创制过程中,就体现二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属于该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明确规定“属于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此观点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由其所涉集体的内部成员共同享有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共同受“不得划分份额,不得转让继承”的限制。而内部成员直接享有权利则体现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这一观点有其缺陷: ①集体、全体成员因出生、婚姻、死亡迁徙等原因始终处于动态,是一个变量。这使得集体组织在确定所有者具体权属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产生极困难。 ②共同所有的观点,与我国农村现阶段“乡(镇)、村集体所有”所有制相冲突。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事实上由村、村民小组、乡镇实际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观点,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会背离**土地公有制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物权法编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前一观点的缺陷性,于是提出“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但这一提法仍没有解决问题的结症。 其缺陷性体现在: (1)对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予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概念。看该款表述,所有权主体,既不是农民,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集体土地受益者——农民,如何从所有权行使者获得的权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造成权益实现困难。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是不明确概念。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股份制法人,可表述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股份制法人所有”。同时也可规定股份制法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是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乡镇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村集体内部成员或乡镇集体内部成员的每个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权益。股份制法人则代表全体股份成员的利益。两者产权关系,股份制法人与村民的财产权相互独立,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村民对股份制法人则享有较公司股东更广泛的权利的成员权。这种权利,不仅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它还应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资产流转使用权和股份制法人投资的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使用权利等等。股份制法人的设立,同时引入类似公司法上的股东会、董事会模式的议事规则,使其具有现代理念决策机制,从而保证其对集体土地的权益行使更加规范。 采用股份制法人模式是基于如下几个因素: (1)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并不需要改变我国农村土地的结构状况,也不是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它只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是对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承认,并没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土地所有者的状况。 (2)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性质,明确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其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符合。 (3)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而排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非经济主体的概念,显得更为科学。
文章TAG:拆旧复垦是什么意思复垦是什么什么

最近更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