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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梁煤矿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什么,煤矿挖走后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7 09:44:18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煤矿挖走后如何处理

不会,撤出设备,填了井筒就可以了。
挖完了就结束了,还想怎么样。不过从技术上煤矿储量随着增加不回挖完。

煤矿挖走后如何处理

2,开矿后矿洞如何处理例如铁煤等

一般的情况就是填充,爆破会对地表造成伤害所以爆破采用的较少些,现在很多违法私矿的老板都是采用爆破以为这样付出的钱少要比买大量土老掩埋填充划算的多.
爆破掩埋啊。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开矿后矿洞如何处理例如铁煤等

3,而此时的A在医院并不知此事原委请问此事故中A应该承担什么

如果B是公司股东并以公司人员开车的,死者属于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如果该矿有营业执照,按工伤处理,依据是工伤条例处理,但最终是A与其他3人按出资比例共同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营业执照,按民事侵权处理 A与其他3人按出资比例共同赔偿责任。
反正是主要责任。 具体什么责任说不上来。 除非他有第三者责任险,。不然责任全是他一个人的

而此时的A在医院并不知此事原委请问此事故中A应该承担什么

4,煤矿漏水事故1人死亡两人受伤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07年7月12日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4月9日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关于煤矿劳动纠纷的案件怎么处理

劳动纠纷有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如是拖欠工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其他劳动纠纷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不过,劳动纠纷案件立案前,须经仲裁委仲裁之后,才可以起诉立案。未经仲裁的不直接受理。
去劳动局申请仲裁。
煤矿劳动纠纷可能存在几种,1,是工资,协商或者辞职,再或者劳动局2,工伤,有工伤鉴定和劳动局,3、职业病,有疾病控制中心去进行鉴定,然后请求劳动局中拆,最后可以收集在矿的相关资料区法院。

6,煤矿工人因踏方至当场意外死亡的索赔

国务院发了一个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针对因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按照全国职工的平均收入的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这样算下来,大概40-60万。建议到网上查询一下。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你与矿老板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你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请求赔偿,实践一般都是与承包老板形成的雇工关系,你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赔偿项目,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向煤矿老板提出赔偿请求,先协商赔偿,如果对方对解决此事的态度不诚恳,就向法院提出诉讼赔偿请求;赔偿项目大致这些: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不足的地方请指正)。
煤矿现在是赔偿最高的,32到36万。安监局管这事。
30万、谢谢采纳

7,死三人伤八人的煤矿事故会怎样处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罪处罚一样,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旦单测竿爻放诧虱超僵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地方煤矿的话要上报地方安监局及主管安全的有关机构。国有大型煤矿的话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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