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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取费证是什么,劳保取费证每年都要办理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0 15:19:22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劳保取费证每年都要办理吗

劳动保障年审 是一年一次 不收费的

劳保取费证每年都要办理吗

2,工程结算要提供企业资质和劳保取费证明吗

企业资质和劳保取费证明通常是在企业投标时要提供的资料,而工程结算是工程已经进行了,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应该是不用提供企业资质和劳保取费证明的.

工程结算要提供企业资质和劳保取费证明吗

3,我是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长春设立的分公司请问用办理劳保取费证

需要办理 ,去所在区域劳动局,你先咨询一下长春劳动局,而后带着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劳动保险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证明、让他们审核就可以了。
你好!分公司没有资质,没资质怎么办?如有疑问,请追问。

我是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长春设立的分公司请问用办理劳保取费证

4,福州市建筑业劳保卡在哪里办理 需要什么材料

申报劳费用取费类别应提交以下材料:1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报表;2企业资质证书;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4上一年度统计年报;5相关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年度投保人数材料和各项保险年末缴费凭据。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各设区市造价站核实后退还。具体没有操作过,问有办过的人吧,我也想了解下。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年206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间接费”中,明确规定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即劳保统筹金)列入政府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即规费中,作为工程计价和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费用的依据。这清楚地表明,无论实行劳保统筹制度与否,劳保费都是用于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都是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支付或缴纳的费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或挪用。所以个人认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返的部分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5,福建省的劳保等级如何确定

2005年01月20日 09:20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报二○○三年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核定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03〕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原省建委闽建综[1998]103号文精神,现将申报2003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卡(以下简称劳保核定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核定,经设区市建设局初审后,首批汇总材料于2003年6月25日前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二、申请劳保核定卡应提交的材料 1、2003年福建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核定卡申报表(见附件)。 2、2002年度财务年报(或统计年报),年报应包括平均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总产值、自行完成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总额等指标。 3、2002年度由政府社保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年度结算表(或提交2003年6月30日前某一月份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的票据)。与社保结算表中的参保人数相比,参保人数有增减的,应提供增减社保人数的缴费证明材料。结算表(缴费票据)上没有参保人数指标的,应提交社保公司确认的企业参保人数证明材料。 4、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又参加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应提交申报前缴纳的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凭证及保险协议书。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第3、4项应提交原件(初审核对后退还)。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均按有关规定申请和核定。 2、分包企业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当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不高于总包企业时,按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计算劳动保险费用;当分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高于总包企业时,按总包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计算劳动保险费用。

6,质检站检查施工单位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月底河北省质监站就要来了

资质,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资料,前期手续。。。。。。。。项目经理必须到位。我就是质监站的,但是你们那边我就不知道了。
质检站检查,施工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1、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2、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劳保取费证等证书原件;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即八大员)名单、职称证书及岗位证书原件: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施工员等;4、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5、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劳务人员劳务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6、施工内业资料:包括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检测取样记录、复试报告;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单、构件试块、钢筋焊件试验报告;分部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检查记录、隐蔽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使用功能检查记录(包括防水、保温、拉拔试验等);7、塔吊设备安拆合同及安全检测报告;8、安全内业资料: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等;9、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
你好!主要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单》、项目监理资格证(一级建造师)、副经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技术负责人资格证(工程师证)、施工“八大员”资格证,各种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障措施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你所施工的所有资料.如.图纸会审.定位放线.基槽.桩开挖.材料报审.复检.试块抗压.砂石检测等.如要全套资料GB50328-2001上有全套
准备好要验收的各种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实验报告、施工资料等,同时施工现场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包括钢筋绑扎锚固长度要求,起步筋位置要求,打混凝土搭设马镫等

7,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紧急请教这笔费用是由甲方出吗中标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桩基础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工程、单独机械土石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非标准钢构件制作工程、建筑构配件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 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企业,为劳保费用拨付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施工的; (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应用于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有关政策补贴。劳保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拨付下季度劳保费前,应对上季度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账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由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政策性补贴费用应分别单独建账。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健全劳保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有关账目。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劳保费的收取应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保费免征各种税费。 劳保费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劳保费属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不缴纳或少缴、欠缴劳保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劳保费金额2‰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备案、竣工验收手续等,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对已拨付的劳保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政策性费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已拨劳保费,扣减下季度劳保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不及时拨付劳保费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2002年4月1日后结转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已办完建筑工程结算的项目,劳保费计取标准和使用仍按原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以前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的规定,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应该是建设单位出这笔钱!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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