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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管项目是什么意思,项目经理与法人是什么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4 17:00:14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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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与法人是什么关系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中对某个项目的直接负责人,法人是承建这个工程的公司直接法律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法人请的建造师,一般法人是董事长

项目经理与法人是什么关系

2,什么是公路项目法人

就是公路项目的投资者,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就要依法组织成立的法人。一般多为当地的公路开发公司、交通局、公路局下面成立一个部门作为项目的法人。

什么是公路项目法人

3,法人管项目是否就是法人层次管项目

法人管项目不等同法人层次管项目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法人管项目是要求项目管理者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不能由没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法人层次管项目是指项目直接由法人总部管理,而不是法人的下属部门管理.

法人管项目是否就是法人层次管项目

4,什么是项目法人资格

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是:(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就是公路项目的投资者,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就要依法组织成立的法人。一般多为当地的公路开发公司、交通局、公路局下面成立一个部门作为项目的法人。

5,什么是项目法人管理费支取范围是什么

项目法人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机构开办费及经常性费用。1 项目法人机构开办费,包括相关执照及相关手续的申办费,必要办公家具、生活家具、用具和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2 项目法人工作经费,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工程档案管理费,水电费,教育及工会经费,施工图文件审查费,工程审价(结算)费,工程审计费、合同订立与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会议费,董事会经费,业务接待费,消防治安费,采暖及防暑降温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设备材料的催交、验货,工程主要材料的监造,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验收评价费,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验收费等日常经费。3.项目法人管理费是工程预算中其他费用的组成部分。
简化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部的固定资产可以走特定流程,最好不要费用化,那样不利于资产的管理,容易混乱。

6,浅谈如何落实法人管项目

推行“法人管项目”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法人管项目”旨在把项目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人、财、物等资源有效集中,借助“五项业务集中管理”、“成本管理核算实施办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达到缩短管理链条,规范工作流程,为项目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目的。 对于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如何才能有效地落实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正确认识“法人管项目”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管项目”就是组织管项目,而不是某个个人管项目。相对于传统的“项目经理负责制”,“法人管项目”是通过对项目资源的集中控制,实现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合法化、科学化和数字化,使得公司的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减少决策风险和失误。 二、继续苦练内功,提高员工职业素养 目前,中铁十四局集团二公司正在大力倡导和落实“五项业务集中管理”,即:项目劳务选择、设备物资采购、外部设备的租赁、周转材料的调配处置、资金集中管理。除上述五大集中管理外,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公司可能还会将人力资源、试验、测量等纳入集中管控范围内。按照法人管项目的要求,项目部层面上的重要业务将集中到公司一级审核决策。这不仅增加了业务流程和审批环节,而且对业务人员,尤其是公司部门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全公司必须继续苦练内功,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及道德水准。 三、签订项目管理及“五项业务集中管理”责任制 虽然公司制订了“五项业务”的管理办法,项目上的各部门、各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但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建议还需要公司与项目部、公司和项目各业务部门等都要逐一签订责任制,每个部门对照自己的岗位工作职责,把具体工作落实到人,每个人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按照流程做事。这样明确了责任和任务,长期依照规程工作,养成规范操作的习惯,就会成为法人管项目的自觉文化。 四、制订奖惩办法,实行绩效挂钩。 为了整体提升项目管理及施工水平,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还不行,最重要的是落到实处。重在抓好过程管理最好的办法就是制订奖惩办法,实行绩效挂钩。而奖惩要公平、公正,不痛不痒的奖罚是没有意义的,不要出现以往只奖不罚现象,也不要只奖项目领导而忽略员工的现象,起不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建议公司应该按照各项管理制度,深入到各项目部,检查督办,听汇报、查记录等,从各部室到各人,层层查看,级级落实,严格管理,跟踪检查,从而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奖惩办法,使各项目部工作按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运行。 “法人管项目”,是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变革。需要大家共同转变思想,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探索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适应并落实好“法人管项目”制度。
不明白啊 = =!

7,什么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而“项目法人”,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另外,我们从上面“项目法人”概念狭义理解,“法人”经过一定合法程序包括通过行政指定、委托或招标竞争,并履行法定手续后,便可以确立“项目法人”的法定地位。例如,上海目前一些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就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商,选定投资人,投资人根据《公司法》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成立“项目法人”,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但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中,实际上我们已经将“项目法人”的外延作了引伸,普遍将一般项目的业主或投资主体称之为“建设单位”,其法律地位是“项目法人”。典型例子就是目前我们市区的一些市政工程管理署,在一些区属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都是以“建设单位”也就是以事实上的“项目法人”身份出现的,这类“项目法人”不是由竞标所产生,而且它可以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而无需再专门指定或委托。这样的一些事业单位,其依据法律法规对项目负有相应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处在项目法人的地位。所以,广义的项目法人,包括经过一定合法程度产生的项目法人和自然存在而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项目法人。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即引入上面同仁回答的内容。 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项目法人是指由项目投资者代表组成的对项目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法人机构,它是一个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经济组织。 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而“项目法人”,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  另外,我们从上面“项目法人”概念狭义理解,“法人”经过一定合法程序包括通过行政指定、委托或招标竞争,并履行法定手续后,便可以确立“项目法人”的法定地位。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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