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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内容什么属于重大变更,施工过程对原招标清单工作内容做重大变更的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7 20:48:59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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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过程对原招标清单工作内容做重大变更的应该如何处理

施工过程对原招标清单工作内容做重大变更,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条款,按合同条款执行,没有相关的条款,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变更内容。
你好!工过程对原招标清单工作内容做重大变更的,应如何处理?正常处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施工过程对原招标清单工作内容做重大变更的应该如何处理

2,招标公告为什么要变更

如果有略微修改或者不符合的地方,是可以下发补充告知或者从新下发最新公告的。
招标公告变更是招标方根据问题的情况而变更,并且要及时通知。使用比比招标采购网。招标公告变更之后,如果不通知的话是违规的。变更时间一般为3-15前,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公告为什么要变更

3,工程招标类别改变是否需要重新公告

如果属于重大变更且变更事由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竞争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个人意见供参考。
招标公告范本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按照招标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公告范本、劳务招标公告范本、大宗商品交易公告范本、设计招标公告范本、企业承包招标公告范本、企业租赁招标公告范本等。业内全部的招标公告范本,尽在剑鱼招标订阅,查看全国所有招标公告信息,同样推荐使用剑鱼招标订阅。按照招标的范围来划分,招标公告范本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公告范本、国内招标公告范本、系统内部招标公告范本和单位内部招标公告范本等。按照合同期限来划分,可分为长期招标公告范本和短期招标公告范本两类。

工程招标类别改变是否需要重新公告

4,招标公告发布后如何变更

2017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更多订阅比比招标采购网
最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什么是建筑工程结构重大变更

建筑工程结构重大变更:主要指基础结构变更、主体承重结构的的变更,比如柱、墙、梁、板的钢筋、混凝土变更等。
在技术上讲,除非出现颠覆以前设计的方案,才是重大变更,根据国家规定,发生重大技术及变更应当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通过后才能继续施工。从投资上讲,发生几万元(根据不同项目而不同,具体数额见发改委规定或合同)以上的变更也是重大变更。常规上,发生技术性重大变更的几率很小,因为这种变更会引起原有设计全部推翻重来。所以工程中经常出现的都是投资性重大变更。问题中的提到的变更属于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设计漏项补充,不属于技术性重大变更。如果由此产生的投资金额超过了重大变更限额,可以将设计变更分解为几个小项目,以减少由于一项变更引起大的金额修改。

6,公路工程哪些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highway engineering),指公路构造物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 公路工程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绿化和交通监控设施,以及施工、养护和监控使用的房屋、车间和其他服务性设施。
各地的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有一定的出入,但是根据交通部2015年第5号令公布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有以下几种:(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7,采购变更是什么

中标后或签约后原来的要求发生了变化,需要变更。包括甲方的方案变更,交付时间、地点变更等等,乙方有时也会变更,但很少。乙方的地位比较被动,往往被甲方视为违约,所以,更多的“采购变更”指的是甲方的变更。
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进行严格要求,目的是为了监管部门能够做出更正确、更及时的审批,防止某些采购人逃避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河北省财政厅韩孟玉指出,要想出具一份规范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首先必须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因为法律对公开招标之外的几种采购方式如何适用进行了规定。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列举:“(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韩孟玉说:“有些采购人用了大量的词汇在申请书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理由中却没有一条是法律规定的情况,这样的申请一定会被驳回。”可以看出,采购人在撰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采购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既使符合,撰写申请书时也要注意对法律进行套用。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采购方式变更的依据。理由阐述必须充分采购人在完成了套用法律这一步骤之后,仍然有可能写出不合规定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究其原因,可被归纳成两个方面:一是对方式变更理由论述得不够充分;二是对自己提出的理由拿不出有力佐证。有些采购人虽然在申请中详细阐述了变更的理由,但是却拿不出强有力的依据来佐证。文章开头出示的申请书就属于这种情况。广东省某市采购办主任说:“采购人往往从主观意志出发,忽视了支持理由的依据。例如某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涉及信息的保密,却拿不出保密局的相关证明文件,这样的申请将不被承认。因为监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不能以采购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明始终是审批工作考虑的重点。”例如,在工作中遇到的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理由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采购时间紧急,二是品牌数量不足。对此,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采购人如何进行申请做了严格规定:如果申请理由是采购时间紧,采购人必须在申请书中出具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文件,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进行证明;如果申请理由是品牌数量不足,采购人必须同时出具招标公告发出之后,投标供应商参与情况说明。如果在发出公告之后,投标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监管部门才对“品牌数量不足”的理由给予认可,否则,采购人以市场调研等情况为由提出的品牌数量不足,将不被监管部门承认。
采购变更的内容有变更价款、货物规格、供货计划、供货地点、违约责任,太多了,相当于将合同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作一适当的调整。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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