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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文件规定四川建筑安装业施工合同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印花税征收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00:39:14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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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征收问题

印花税征管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核定征收,一种是按实征收;两种征管方式并行,核定征收一般是对于部分行业的部分科目进行,一般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法宝税率征收如对建筑安装企业按其收入的100%按照0.03%核定征收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实征收就是如你提问中所说的就所签订的合同按实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征收;地税机关对于印花税是有监控的,如在各类检查或评估时会对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当然由于地税人员不足可能会有漏管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 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合同在书立时应贴花。印花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条例》所列举凭证的书立和领受行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应税地点应为合同签署地。因此,在外地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当地贴花。若在当地未交,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你公司这种情况,也可以选择由企业所在地a省地税机关进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公司到c省经营时,应出具a省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c省地税机关应该就不会对该建筑工程合同再征收印花税了。

印花税征收问题

2,企业建房去地税开发票问题

合同范本确定你最终多缴税还是少缴税,合同订的好,可以合理的避开一些不必要的税金。企业公共设施是免税的(例如:苗圃、厂区内马路、喷泉景观等),水电安装税率高一点,5.4%,建筑安装税率是4.27%根据你合同建筑项列支的不同,确定最终征收你的税款。如还有疑问,请发站内短信。
一、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解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而安装属于营业税“建筑安装”业务,本子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超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因此,是否按服务业还是按安装缴税,您可以对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判断贵公司应当按照什么税目代具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程序 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申请代开发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 因此,对于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一般是“先税后票”,即:先缴税后开具发票。如果贵公司不想代开发票了,就找个理由把“缴款单”交地税局办税服务窗口作废。就这么简单。问题补充回答:正因为超出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才需要代开发票,所以,您还得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开具发票。“地税一年只给开一次发票”税法没有这样的规定。税法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因此,只要纳税人有安装业务应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企业建房去地税开发票问题

3,建安发票是需要到工程当地开具吗

异地开建安发票——包验过。徽=电,良心税点,合法合规的开——有———发———票——当您看到这条信息时,证明我们是很有合作基因的,以下信息复制于网络,您直接跳过就可以了,2019年,营改增,建安发票,工程当地,开具,有没有这个必要“(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百度账号OK,建筑企业普票税务指定唯一公司,当地开也是没问题的,小规模企业开的是百分之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全国统一的!
1、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 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  2、具体参见管理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安发票是需要到工程当地开具吗

4,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简化这几点必看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用了2%征收率,没用4%减半的说法。?

5,营业税法中的建筑业劳务如何理解

关于建筑业劳务征收范围,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补充】  关于自建建筑物行为,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95号)文件规定,拥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购买材料,自行组织施工的建筑行为属于自建建筑物行为;拥有自有宅基地的个人自行购买材料,自聘人员,修建拥有个人产权的生产生活用房的行为,也属于自建建筑物行为。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属于自建行为。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款为50万元,如何开发票更合理呢?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50万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方将分包方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因为征收管理的方便,税务机关通常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  建筑业征税范围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非应税劳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  建筑业营业额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  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根据新条例、新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只有在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下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  四、扣除凭证管理  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6,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4]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收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以正向列举企业名称单独核定比例(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各市、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确定后,应报省局备案,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1),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以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略): 1、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2、印花税汇总缴纳、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

7,谁知道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备案资料怎么做 需要哪些东西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竣工资料的产生和形成,有它固有的自然规律性。竣工资料的内容应按技术管理、专业管理、质量管理的不同属性和特点,进行科学的划分,以便于分类管理。对一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言,竣工资料的内容分类应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承包人将本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竣工资料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涵盖是全面的;二是承包人将本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竣工资料向发包人移交,内容是归档范围规定的。竣工资料由母系统和子系统构成。母系统是竣工资料的总和,子系统是竣工资料的分类。每一个分类,由若干竣工资料的明细即各种表式组成。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真实记录,是施上各阶段客观产生的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内容: ①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A.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B.施工现场准备文件; C.地基处理记录; D.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E.施工记录; F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②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A.一般施工记录; B.图纸变更记录; C.设备、产品检查安装记录; D.预检记录; E.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③室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A.室外安装施工文件; B.室外建筑环境施工文件。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内容: ①施工技术准备资料。 ②施工现场准备资料。 ③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④施工记录。 ⑤预检记录。 ⑥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⑦竣工测量资料。 (3)工程竣工文件: ①工程竣工报告。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工程质量保修书。 ④工程预(结)算报告。 ⑤施工项目管理总结。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反映工程质量控制和保证的依据性证明资料,诸如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质量证明、合格证明、进场材料、施工试验报告等。根据行业和专业的特点不同,依据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不同,具体又分为土建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及其他行业的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1)建设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内容: ①土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 A.施工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B.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明; C.原材料复试试验报告; D.施工试验记录; E.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②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 A、建筑电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B.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C.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D.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E.建筑智能化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③室外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 A.室外安装质量保证资料; B.室外建筑环境质量保证资料; (2)市政基础设备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内容: ①施工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②预制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明; ③原材料试验报告; ④施工试验记录; ⑤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⑥功能性试验记录。 (3)其他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内容。应按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和整理。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再由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对工程质量做出综合评定的工程检验评定资料。但是,由于各行业、各部门的专业特点不同,各类工程的检验评定均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建立均应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办理。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主要内容: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幕墙工程验收记录。 4.竣工图 竣工图是建设工程施工完毕的实际成果和反映,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备案资料。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盖章、交接验收应按国家对竣工图的要求办理。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合格的竣工图。 5.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和整理。 (7)地方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已有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均应作为竣工资料汇总移交。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1)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需在备案系统上查询到该建设工程已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3、依法取得所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装修设计单位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6、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7、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8、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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