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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抽签什么意思,腾讯QQ公司电话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6 10:25:14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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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讯QQ公司电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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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中标是什么意思

第一个问题:中标的意思就是你买到了。一般新基金接受认购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超额认购。也就是说,想发行100亿个单位,结果有600亿元来申请。这时候就会按照多种方法,例如按比例分配,或抽签。因此投资人会发现,自己明明想买10000元的,却只有1000元中标,这就是因为你只有1000能够成功抽签抽中,或者说申购的资金是十倍于限额咯。第二个问题:这就没有说中不中了,因为老基金(你说的应该是开放基金)是公开赎买的,只要没有限制,你想买多少就多少。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说,就是投标成功,争取到了招标项目的合同。招标投标法对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标准和中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既是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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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签勤学是什么意思

你好:白首[bái shǒu]犹白发。表示年老。《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论》:“ 范雎 、 蔡泽 世所谓一切辩士,然游说诸侯至白首无所遇者,非计策之拙,所为说力少也。” 前蜀 韦庄 《与东吴生相遇》诗:“十年身事各如萍,白首相逢泪满缨。” 应庚 《春草碧·次韵酬复孺》词:“西园长记前游,乘兴重来看兰药。白首友於情,同忧乐。” 明 冯惟敏 《不伏老》第三折:“青春易迈,白首无成。独坐无聊,老怀难遣。” 清 吴敬梓 《移家赋》:“羡白首之词臣,久赤墀之记注。”谓男女相爱誓愿白头偕老。宋 陈师道 《送内》诗:“三岁不可道,白首以为期。” 明 何景明 《送崔氏》诗:“深言匪曲衷,白首为所误。”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青蛙神》:“妾向以君儇薄,未必遂能相白首。” 巴金 《春天里的秋天》十:“纯洁的初恋,信托的心,白首的约,不辞的别。”希望能帮到你!
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因此,招标是签定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1.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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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中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什么意思

即摇号中标,这种方法就是把资信标和技术标经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放在一起,抽签中标,然后价格不由中标单位定,而由有资质的造价部门根据市场指导价定 。实际上这种办法不好,搞抽签就是把所有入围的单位无论资信优劣,无论技术水平高低一律放在一起抽签。这样貌似是控制住了甲方,甲方不能给自己认为好的单位打高分,防止明招暗定,但不符合招投标中的公平原则。好的单位反而有可能中不了标,这对工程本身是极不负责的。另外投标人不能定价,有可能导致中标价格过低。因为造价部门是为甲方服务的,假定造价部门为甲方考虑而压低报价,而中标单位为了承揽工程而勉强中标,很有可能会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方由于价格过低而干不下去,工程工期就会拖延,严重的可能需要重新招标,这样还是会影响工程本身。而且抽签本身也不一定能保证公平,这种评标办法有很多空子可钻。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 是指招标人(买方) 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 参加投标的行为。招标信息是招标公告、招标预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等公开招投标行为的总称,招标信息主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在报纸、电台、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的项目公开招投标信息,主要是为了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5,包工程投标的程序是怎么走的谁懂告诉我一下啊

一、工程招标审批。  由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招标单位提交的招标资料,确定是否同意招标及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需提交的招标资料包括:1、计委立项批文;2、国土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招标文件;5、招标公告;6、建设工程交易(招标)申请表;7、资金证明文件;8、建设项目监理合同;9、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10、商品房准建证等。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办审核同意招标的项目,如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在媒体或市交易中心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三、投标单位报名。四、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五、投标单位抽签。如报名的投标单位超过八家,则采取摇珠的方法抽出八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六、召开招标会议。发放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并介绍工程概况。七、抽评标专家。在开标前数小时,以摇珠的方式抽出五名评标专家,另招标单位派出两名代表参与评标。八、开标。1、投标单位、评标人员、参加开标人员签到。2、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文件。3、由评委检查投标文件封口密封情况。4、依次对技术标书和辅助标书进行评审。5、公布该工程的招标上限价。6、商务标书评审。7、由评委根据招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九、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开平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该工程的投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不中标的单位。十、写招标投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根据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投标情况写一份《招标投标报告》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十一、招投标的全过程由招标单位操用。十二、纪委监察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最主要还是要有钱

6,公正怎样收费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建议咨询一下当地公证处。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500001元-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0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400-5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比率收费。  200000元以下的按2%计收,最低收取200元;200001元-500000元部分按1.5%计收;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按1%计收;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  二、证明有法律意识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其他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50-80元。部分涉外公证需附证明书的另加收30-5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3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资料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保证、承诺、声明书等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个人声明、委托、保证、承诺书收费2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业务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3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  3、清点遗产,5万元以下,每宗收费100-200元;5万元以上每宗收费200-3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  七、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情况。  1、涉及公民的,每宗收费200-500元。  2、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每宗收费500-10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200元;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其他现场监督公证,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拍卖,比照其他经济合同收费,最低每件200元。彩票销售,50万元以下,每件收费200元;50万元-100万元,每件收费300-500元;1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500-1000元。证明中奖,中奖标的5000元-10000元,收取1%,最低50元;10万元以上,收取0.5%。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活动的,每次收费1500-3000元。证明股票发行,协商收费。  4、招标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人年收费1000-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500-50000元。  5、抵押登记  登记额10万元以下的,每件按标的额0.3%收费,最低收取200元;10万-100万元,每件收费200元;100万元-300万元,每件收费300元;300万-50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万元。  6、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  九、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保管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等,每件每年收费10元。  2、参与经济谈判协商收费,最低5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认证、登记(邮寄费另计),每件收费50-80元。  4、代拟、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件收费20-50元。  6、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收费200元。  7、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单位每月收费300-2000元。  8、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外文打印、校对每千字收费2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9、公证书副本,每份10元,有译文的公证书副本加收10元。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费另计。  10、查询公证档案,每卷每次100-200元。  十、批量公证,按相应标准减半收取。  十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发发(98)47号]规定,每件收费50元。  十二、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比照类似的项目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貌似是不收费的
你是要做什么的公证?
什么是公正啊
产权登记在房产登记部门,公证要去公证处。不知你的房子是自建还是购买,都要去房产部门登记产权才是你的。

7,执行人员给被执行人打电话对方电话里面却否称不是本人请问这

你这个问题真奇怪。查找被执行人是执行员的职责,当然你能够准确提供被执行人的电话、下落、财产线索可以极大的加速执行进度。建议你尽力查找被执行人的电话、下落、财产线索,提供给执行员,如果标的够大的话,可以悬赏。还有很多办法:例如找个车守在被执行人家门外蹲守,把悬赏印好满街贴等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有关欠款的执行案件,基本都是靠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才能够实现判决权利的。比如,存款,房产,汽车等。2、仅仅通过打电话,是没有办法实现您的权利的。3、您可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您有一定帮助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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