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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标的是什么意思,保险能否解决债务问题请问保险法里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3 14:13:44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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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能否解决债务问题请问保险法里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你问的太笼统了。保险能解决啥债务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2.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对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没有债务追索权,保险金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是,若是所购买的保险没有明确的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可作为遗产领取,此类情况下,保险金可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解释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保险能否解决债务问题请问保险法里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2,请懂法的看看本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健全

除了LS两位说的,还有你第7条,过个10年8年房子涨价至房价2倍不止,我在违约赔给你不就好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是谁发明创造的法律?房子不是你说归乙方所有就能归乙方所有的,等登记才算;看样子你这房子根本就不是甲方的,他一儿媳,房子在不在她名下呀她就卖;违约责任跟没约定一样......总之,这合同用不成
首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合法。其次,合同确实过于简单笼统,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尚且十几页,买卖合同怎能如此儿戏,好多相关法律问题没有约定清楚,为以后留下隐患。国家有住宅买卖合同的推行建议文本,可参考一下。最后,我不清楚卖方括号中的儿媳是怎么回事,如果是公婆的房子,未经他们许可,儿媳或者儿子都是无权处分的,如果公婆同意儿媳代为处理,最好有书面的委托书
你标的那个儿媳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房子不是卖方所有,而是他的公公或婆婆所有?要是这样就无效,除非,房屋所有人写一份委托书,他才有权利卖,那她也不是甲方,她只是代理人,甲方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任何自然人,无权利通过合同约定属于别人的利益。从主体上是不合法的。这个合同比乱,好多东西无意义,又缺少很多。建议去你房产局网,去下一个。
1、房屋权字号:权XXXXXXX是房屋的身份证号一套房子只有一个号2、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这份合同太笼统了不适合用

请懂法的看看本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健全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房屋也称宅基地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的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车辆买卖合同范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一)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尤其是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二)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三)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驳回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如果买受人反诉出卖人赔偿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支持相应的反诉请求。(四)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差异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标志着开发商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差异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5、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6、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7、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4,说说房子拆迁的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集体用房、乡镇村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农民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第五条 拆迁安置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被拆迁人需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选址规划,本村集体范围内已没有土地可供选址规划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选址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被拆迁人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 自建的用地程序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按拆迁房屋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每月1.5元/m2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临时安置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临时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乡镇村办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费等,一律按所拆厂房结构补偿标准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第七条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依据《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偿。第八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或附属物;(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树木、抢打的水井;(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所立的坟墓:第九条 无有效产权证书的房屋拆迁时,可以其主体房屋按本《办法》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对一户多宅的拆迁户,拆除部分房屋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160m2以及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第十条 被拆迁人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土地安置的,应当对被用地单位给予补偿。补偿费由负责选址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从被征土地补偿费中事先筹划留足。第十一条 自拆后进入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的,征地单位按拆迁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元/m2的标准补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五保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特困户由村民委员会从土地补偿费中补助安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及时供地的,征地拆迁事务实施单位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证据保全公证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二)产权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其他因故确实无力自行拆房的农户, 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征地拆迁事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已经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在约定期限内拒不拆迁的;(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政府协调后,仍然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不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的;(三)补偿争议经省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标的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需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5,签订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6、买方必须见房主。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农村房屋也称宅基地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的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车辆买卖合同范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一)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尤其是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二)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三)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驳回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如果买受人反诉出卖人赔偿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支持相应的反诉请求。(四)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差异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6,二手房过户需要缴纳哪些费用由谁出

买方:1、契税:1.5%×总房价(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3%×总房价 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 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 4、中介费:1%×总房价 5、权证印花税:5元 6、登记费:80元 7、配图费:25元 若需贷款:抵押登记费公积金100元,商业或者组合贷款200元。 若要公证:买卖合同公证0.3%以下×总房价。抵押合同公证贷款额×0.1% 卖方: A、普通住宅 1、满五年 营业税免收 未满五年5.55%×房屋总价 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 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 4、个人所得税 满五年且是唯一一套住宅免收。未满五年 差额×20%或者总价×1% 5、中介费1%×房屋总价 B、非普通住宅 1、满五年 买进卖出差额的5.55% 未满五年5.55%×房屋总价 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 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 4、个人所得税 满五年且是唯一一套住宅免收。未满五年 差额×20%或者总价×2% 5、土地增值税 未满三年总房价×0.5% 满三年未满五年 总房价×0.25% 6、中介费1%×房屋总价 普通住宅的三个标准(需同时满足) 1、房屋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内环单价低于17500元/平方米 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单价低于10000元/平方米 外环线以外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 合同注意事项 (一) 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卖方未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应责成卖方首先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金。 (二) 标的及质量条款。要问明所要买的商品房位于何处何路几号几层,是砖混结构还是砖木结构,朝向如何?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各为多少? (三) 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平方米价格,如果包括其他费用(如水暖、煤气的初装费等)应一并列明;该房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若消费者购买的是期房,最好争取分期付款方式,签合同是先付总价款的40%,待工程完工过半时再付30%,等工程竣工交付时付清最后的30%,这样可以给房地产开发商设定对等的义务,减少消费者的购房风险。 (四) 违约条款。应列明一方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合理数额或违约金计算办法。如房屋开发上在格式合同中私自定下诸如“若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按该房屋合同价款0.001%支付违约金”的不合理条款时,消费者应对此坚决抵制,因为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想履约的一个征兆。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 (五) 房产证的办理。合同中应约定房屋交付后,如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建议消费者尽快办理房产证,因为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二手房的税费会因产权类型不同以及房产证填发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 二手商品房税费: 二手商品房就是业主从开发商手中按照市场价直接购买后上市出售的房产类型,但是经济适用房不属此类。 契税: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名词解释:非普通住宅——凡是“建筑面积在140平米以上、容积率高于1.0、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交易平均价格1.2倍”的,属于非普通住宅,反之为普通住宅,此外,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享受普通住宅待遇】。 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5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5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如果房产已经满5年的,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交,否则依旧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业主在出售该房产当年内计划再行购置房产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将个人所得税交纳,在1年内重新购置房产后将相应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退还。 ● 房改房税费: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北京市市区目前的房改房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部分郊区县有所下浮),也就是说,成本价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15.60元/建筑平米;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个人所得税: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另外,在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的标准计算时,房改房的原购买价格不是以房改时所交纳的款项为计算依据,而是统一核定为4000元/平米;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上市,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可直接上市,优惠价、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1560元/平米)×建筑面积×6%,交纳该款项后就可以按照成本价房改房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了。 ● 经济适用房税费: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予相应税费减免和补贴的住房类型,所以该类房产上市交易的限制比较多: 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均按照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纳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商品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规定5年之内只能原价转让,所以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是不需要交纳的,满5年后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而需要上市交易的,依旧需要纳税; 经济适用房的“5年之限”:1、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2、交付使用已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何中国公民,但是需要交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还有一类“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类型,这类房产大多为“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他们只是产权证标注为经济适用房,行政管理上比照经济适用房,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除了按照商品房税费标准以外,还需要交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交纳该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 ● 关于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次,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上,大多是采用了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的方式。 ● 有关税费减免的规定: 1、拆迁居民可以持拆迁证明免除与拆迁补偿数额对应部分的契税; 2、一年内卖旧买新的可以免除出售原房产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交纳到税务部门。

7,几种赔偿金税收处理注意事项

赔偿金名目繁多,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质量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等。所谓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赔偿金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现将相关税务处理分析如下。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细则对价外费用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这里将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从货物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5个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必须是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以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为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赔偿金列为价外收费计算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营业税的处理与上述增值税相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吸收了这一规定精神,将赔偿金明确列为价外收费计算征收营业税。其实,对于赔偿金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早就予以明确答复。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63号)在答复《河北省地税局关于出租饭店收取赔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时明确,单位或个人将饭店出租给其他单位后,因承租方未按合同法规支付租金导致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出租方取得了部分赔偿金。因赔偿金是出租方出租饭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实质上是出租饭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赔偿所得依法征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赔偿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收入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规定,对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规定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收入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规定,对专利所有者个人,因其专利权被单位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明确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终止投资经营取得赔偿金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对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违约(赔偿)金所得税处理收支有别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法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里的违约金收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企业依合同约定获得赔偿金抵扣相应财产损失后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列支违约(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有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是企业之间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支付的,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赔偿金是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赔偿金与违约金性质相同,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退职费、薪金收人,按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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