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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北高速招聘考什么,求急高速公路收费站 人员招聘考试内容及试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6 19:53:39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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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急高速公路收费站 人员招聘考试内容及试题

1、公共基础知识2、行政能力测试3、面试我考了3次 都是这些内容 当然现在工作好几年了对文化课的要求并不高 但要求知识的积累 知识面要宽 了解时事政治等

求急高速公路收费站 人员招聘考试内容及试题

2,请问谁知道高管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招聘考试是考哪方面内容的

应该是参加 市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吧,和公务员差不多的,每年一次,到时候看简章,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的就因该关注一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顺便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请问谁知道高管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招聘考试是考哪方面内容的

3,高速公路征费站人员招聘考试内容及试题会不会很难啊 对员工有

高速公路收费站 人员招聘考试不属于公务员考试,人员招聘基本是内定的,考试只是走一个形式而已。 希望能帮到你哦
小的就相对散漫了!工资当然很不错了那要看具体的位置了,大一点的肯定比较严格
看你日藏吗

高速公路征费站人员招聘考试内容及试题会不会很难啊 对员工有

4,要参加高速公路收费员的笔试了招聘启事上说考高中的语文数学政

你通过了没?
我也是要考试了 没有经验 很想知道考什么 你是哪条高速?
你好,我现在要参加这项考试了,想问一下,当时都考你什么了?我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复习了,
一般都考公共基础知识(高中的数理化地理,英语)还要考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有的省份考试还需要增加一点交通基础知识。

5,高速公路招聘收费员考试都考些什么谢谢

3项考试,理论考试 点钞考试 (也就是点练功券)最后是上机考试(就是模拟上机,把能遇到的疑难情况让妳们亲自动手操作下)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共2科,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举止仪表与教养等。
您好,请问高速公路收费员招聘的话,考试考什么您清楚吗?我是河北的。

6,考题范围为招聘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报考的是高速公路岗位那考试范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你好,你报考 是高速公路那考试的内容为铁道的专业课知识,跟铁路有关的。2015年兰州事业单位6月28日笔试考试,笔试分为管理、教师、医疗、工勤岗位,(一)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分专业技术岗位(教育类、卫生类、财会类、新闻类、其他类)类、管理岗位类和工勤技能岗位类,采用闭卷方式,一律用汉语作答。(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定于2015年6月28日上午9:00至11:3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三)携带证件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带有影像的户籍证明),按准考证上的规定参加笔试,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四)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五、资格复审和面试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按照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审查人选(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审查时间和地点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时需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提供与本人报名信息相一致的学历、学位、资格证、职称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留学回国人员须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要求工作经历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合格即取得面试资格。应聘人员持笔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带有影像的户籍证明),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六、综合成绩确定本次公开招聘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有一项缺考或成绩为零分者,无综合成绩。兰州事业单位笔试成绩查询及面试名单见http://www.zgsydw.com/gansu/?wt.mc_id=bd105072015年兰州事业单位面试辅导课程http://kc.offcn.com/general/202/26279?wt.mc_id=bd10507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没看懂什么意思?

7,高速收费站招聘考试都考什么有知道的吗

参加是单位招考的参照统一考试。合同制的没法说了,不用考试
你去当地的高管局或者交通厅之类的网站找找招聘信息,一般考的也就是些公共基础.你先要了解一些交通常识: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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