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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怎么招标,国菅林场山林开采招标个人可以投标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6 22:23:35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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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菅林场山林开采招标个人可以投标吗

如果是公开招标应该可以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需要看个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
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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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是否需要招标

需要。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经营权或者项目经营睁锋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应当按照规悉磨晌定进行评估,并报有关游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流转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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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想在网上出售林地怎么贴广告请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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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问
(一)森林资源转让概念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   (二)转让范围 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以及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其他禁止采伐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三)转让程序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公开拍卖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1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5)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6)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7)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8)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 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招标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四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5)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6)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7)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8)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协议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5)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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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桥顷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及其管理活动。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敏察陆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四)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转让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再转让。第九条 森林资源转让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二章 转让范围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没磨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三)没有权属证书的。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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