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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怎么更正,父母去世留下一公房如何将户名更改继续使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1 22:53:26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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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去世留下一公房如何将户名更改继续使用

继承可以不变更,但是如果你未来打算出售,那么如果没有遗嘱,需要证明父母的父母及其他继承人放弃。手续比较麻烦

父母去世留下一公房如何将户名更改继续使用

2,父母去世了住的公房能变更吗

如果这是房改房,可以变更。因为这已经是你父母的私有财产。如果不是房改房,说明你的父母只是享有居住权,这样就无法办理变更
房产证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如果是父母的名字,按法定继承办理,其他人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可以要求分割。

父母去世了住的公房能变更吗

3,父去逝后承租房管所的公房怎么办变更儿女多但户口本上只有一

规定是,承租人死亡,由和承租人一个家庭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去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名字。你说的和死者只有一位子女在一个户口本,就有这位子女去办理。
房子是房管所公房,产权是国有资产(国家的),除非房改卖给你,才会成你的或你父亲私产,依法缴纳税费后,发放产权证,而你仅仅是租住户,变更租赁合同和证上的名字,要和房管局办公室沟通。和其他因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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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房承租人如何变更和口头遗嘱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租赁合同期内,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房屋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获得赔偿,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缴纳但实际尚未居住期间的房租;在被继承人不能订立书面遗嘱或情况非常紧急时,才能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也不是继承人的见证人。委托书是否能够改变遗嘱的效力,要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及委托人的权利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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