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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性企业需要的是什么,一个矿产企业需要什么证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3 13:27:59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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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矿产企业需要什么证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一个矿产企业需要什么证

2,什么是资源型企业

资源企业是以追求生态价值为经营目标,一履行自然契约和社会契约为义务,以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营业务的社会组织。1、主营业务包括资源企业链所有环节,即自然自然开发利用的全部过程。2、资源企业是履行资源契约的重要参与主体,承担了维持自然契约稳定性的义务。3、资源企业是协调人与人关系的载体,统筹需求各异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其管理的重点之一。扩展资料:资源型产业集群按照自然资源的再生与否可分为两种:一是依托可再生资源发展起来的产业集群;二是依托不可再生资源发展起来的产业集群。在资源丰富、市场需求旺盛时期,资源型产业发展迅速稳定。伴随着资源的减少、质量下降或枯竭,以及市场的变化,资源型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从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是资源型产业发展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也是资源型产业发展中特有的问题。基于产业集群理论,结合资源型产业的特殊性,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基础,以资源生产加工为纽带,具有产业内在联系,且在地域上集中的产业群落可称为资源型产业集群。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基地等,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区域性资源型产业集群,它们为国家和区域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企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型产业集群

什么是资源型企业

3,矿山企业的特点是什么啊

具体是什么矿啊?一般来说都比较赚钱!如果是现场作业特别是地下采矿都比较危险!至于存货吗!老板会根据行情来运作
按工作性质分三项:1、生产管理性工作;2、技术管理性工作;3、安全管理性工作。由此可见矿山测量工作在矿山企业中主要是指导、管理、保证、检查作用。

矿山企业的特点是什么啊

4,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什么证件及手续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证件(以湖南省为例):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表(原件);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或探矿权有偿处置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1、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手续(以湖南省为例):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地勘处、财务处(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地勘、财务(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9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初审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7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处长对经复审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7个工作日) (3)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矿山开采的许可依据(以湖南省为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矿山开采许可条件(以湖南省为例):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参考资料: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及运行流程

5,哪些企业需要具备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

纠正一下,没有“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这个提法,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许可现在主要是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勘查需要申请获得勘查许可证,开发需要获取采矿许可证。凡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开采的企业,必须获得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个人观点: 只要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都要开发许可证。如:锰矿、铁矿、锌矿等。

6,武安市矿产资源型产业及相关产业概况

武安市地域广袤,地质环境良好,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开发矿产历史悠久,铁矿资源储量在河北省具有重要地位。截至2010年年底,已发现各类矿产23种,其中探明储量的有11种,包括煤炭、铁、水泥用灰岩、耐火黏土、高岭土、伴生钴矿、铝土矿、熔剂用灰岩矿、石膏、水泥配料砂岩、水泥配料黏土等。矿产资源型产业是指以探明的矿产资源为对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直接向社会提供矿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的工业部门。武安市的矿产资源相关产业包括包括黑色金属开采、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这里主要指炼焦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包括水泥及水泥制品制造,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等)等行业。武安市的矿产资源型产业概况如下。(1)煤炭、铁矿石、灰岩开采业煤炭是武安市的主导产业,截至2010年年底,武安市有煤炭矿山23个,其中大型矿山2个,中型矿山1个,小型矿山20个。年产量合计429万吨,矿山产值达到215275万元。主要煤炭企业包括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驾岭煤矿、郭二庄煤矿、康二城煤矿、康城矿业有限公司、阳邑煤矿,武安市午汲煤矿、农博煤矿、郭家岭煤矿、邑城南山煤矿、紫罗希望煤矿、金铭煤矿、网口金龙山煤矿、兴龙煤矿、太行煤矿、东旺岭煤矿、南丛井盛旺煤矿、东紫山煤矿、常胜煤矿等煤炭企业。截至2010年年底,武安市有铁矿矿山209个,其中大型矿山2个,中型矿山3个,小型矿山204个。年产量合563.07万吨,矿山产值达到263004.74万元。主要铁矿企业包括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东河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玉石洼铁矿、武安市石洞乡南洞交铁矿、峰店村界岭峧铁矿、邯郸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实业处武安常寨顺风铁矿、平顶山小洪山采区、阳邑盛强铁矿、武安市冶金集团小汪矿联办矿、寺庄乡东寺庄村东坡铁矿、矿山镇韩庄村办西坡铁矿、西寺庄乡东梁村办龙洞山铁矿、西窑长虹铁矿、武安市冶金矿山公司高壁西岭铁矿、西寺庄乡小汪联办矿、石洞乡河西雪山岭铁矿、寺庄乡东寺庄村联办铁矿、矿山村火石沟铁矿、矿山镇白入寺龙头山铁矿、西寺庄乡南庄村鑫鑫铁矿、寺庄乡东梁庄村办路西三号铁矿、淑村镇白沙村办铁矿、北白石天成铁矿、邯邢冶金等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北洺河铁矿、西寺庄村东兴盛铁矿、西窑村华兴铁矿、西寺庄乡顺风岭铁矿一分矿、盛泉矿产品经销公司上泉铁矿等铁矿企业。截至2010年年底,武安市有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32个,均为小型矿山。年产量合200.16万吨,矿山产值达到3848.80万元。主要矿山企业包括武安市淑村镇野河村西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马家交协力建筑石料灰岩矿、野河通方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淑村镇北三乡西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安庄乡鼓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午汲镇泉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伯延镇仁义村东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暴庄西山建筑用灰岩矿、淑村镇上治永尹家峧兴龙石料、寺庄乡顿井村金山熔剂用白云岩矿、野河村东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伯延镇万年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上团城乡北西庄众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锐烽熔剂用白云岩矿有限公司、凤仪建筑用石灰岩矿、徘徊顺义庄常胜建筑石料灰岩矿等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企业。(2)钢铁产业钢铁是武安的主导产业,武安现有18家钢铁企业,总资产460亿元,从业人员6.6万人,其中12家骨干钢铁企业组建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新武安钢铁集团列入河北省钢铁产业布局规划。拥有中厚板、中宽带、高速线材、螺纹钢、H型钢、热卷板、冷轧薄板、螺旋(直缝)焊管、铸造用高纯生铁等多种规格品种。按照“高端、精品、专业化、深加工”的要求,武安市钢铁产业将重点发展精品板带、优质棒材、机械制造专用钢和特殊钢等市场短缺的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开发装备制造钢材新品种,打造成以精品板带、建筑钢材、装备制造用钢为主的现代化钢城和“中原精品钢材基地”。(3)煤化工产业武安市现有11家焦化企业,总资产40亿元,总产能焦炭980万吨、煤焦油27.5万吨、粗苯16.8万吨、硫胺9.2万吨、工业萘5000吨,规模在100万吨以上企业5家。武安市煤化工产业今后要重点搞好产品精深加工,发展焦油化工、合成化工产品,提高附加值。(4)建材业武安市现有水泥、石料、墙体材料等企业120家,其中水泥企业30家,总资产10亿元,年水泥产能500万吨、干法熟料120万吨。武安市建材业将以新峰水泥有限公司为龙头,整合全市水泥工业,积极发展新型干法、高强度和特种水泥,打造年产量1500万吨冀南最大的新型干法水泥基地。同时,加快发展新型建材产品,其中非黏土墙体砖年产量要达到10亿块。(5)装备制造业武安市现有棉花机械、热油泵、交通安全设施、环保专用车、大型数控机床等产品,骨干企业十余家。武安市今后将充分利用现有钢材就地加工转换,重点发展交通装备、冶金矿山装备、建筑工程装备、新能源环保装备等四大领域。

7,什么叫矿山企业

这个企业的主要作业方向为各种矿的开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8,办矿产资源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程序:(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先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由局派专人按申请的矿区范围进行现场勘踏,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意申请的,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应提交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3、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4、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受理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资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的矿业权情况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申请资料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三)审查、报批1、经审查,需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2、属本局业务范围及审批权限同意开采的,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0个工作日内划定矿区范围;不同意开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呈送审批。(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矿区范围划定后,大型矿山预留期限3年、中型矿山的预留期限2年、小型矿山的预留期限1年。凡超过预留期限未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该矿区的采矿权申请。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采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划定后,在预留期限内向发证机关递交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意办理的,提交采矿申请资料:应提交资料:1、地质勘查储量报告;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4、身份证、1寸照片4张;5、租赁合同或开采协议;6、资质证明书;7、设立矿山企业的项目批准文件;8、采矿申请登记书;9、矿区范围图;10、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土地使用证11、使用林地审核同意收;12、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局批准文件。14、安全准采证;15、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证明。16、按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审查、报批(1)经审查,需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采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2)属本局业务范围及审批权限的,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呈送审批。(三)通知、领证1、发证机关自收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资料不齐全的除外),作出明确答复,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交缴有关费用,发证机关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不同意登记的,退回申请登记资料。2、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领证通知及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你说呢...

9,请教经营矿山要办哪些手续

《地质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安全评价报告》,价格不等,有需要有资质的单位办理。你的矿山在哪里?如果是甘肃省内的话,我可以帮你,我是甘肃省地矿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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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矿许可证 1、新设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探矿申请。 (2)各级地矿部门签署矿权设置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 (4)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有的同时缴纳探矿权价款)。 (5)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申请人成为探矿权人。二、采矿许可证 新采矿权的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划定矿区范围。 (3)申请人依法办理矿山企业设立的手续(含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预登记手续) (4)申请人正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申请。(附有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 (6)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登记费、公告费、当年采矿权使用费(有的同时缴纳采矿权价款) (7)登记管理机关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成为采矿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权利。 1、新设采矿权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局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运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盒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定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诱发地质灾害的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临近的事故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新设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的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设施 (11)事故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2、延续 (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风险抵押金存储凭据(复印件) (4)安全责任保险凭据(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文件(复印件) (8)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复印件) (9)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加盖印章) (1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3、变更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新、改、扩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材料 4、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以及规章制度和规程内容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明细表,细表内容应含有关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资格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从事工种、资格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危险较大的设备设施明细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 (13)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4)、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措施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不是重大危险源的可不提供监控措施,但需在申请材料中说明) (15)首次申请(含新建、扩建、改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最近六个月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有符合现状的最近六个月内的图纸资料,主要包括:尾矿库总平面布置图、坝体剖面图、库容曲线图等,安全验收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性,并具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五、基本建设项目 1、策划决策阶段 (1)编报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2、勘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总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以上和其他主要指标
有钱有道吧 社会现实 不会的都会慢慢学会 没资本的想想也是罪呀
首先你要有强大的资金,然后对你所要开发的矿山资源有所了解,并能有销售渠道。确认你开采矿山的种类。如果是非金属一般只要去所管辖的国土局申请就可以,如果是金属等矿山,就必须要到省级国土局申请,现在申请很难。路子必须走顺。申报国土局后,国土局会告诉你下一步。例如:矿山地质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等,报告通过后,进行招拍挂。价高者得,你可以找托。小心遇到黑手,把矿山的拍卖价格推的很高。我就遇到一个很小很普通的建筑用砂石矿被搞到150万,其产生的效益是很有限的。

10,请问注册一家经营矿产品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为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冶金矿产资源,保障本省冶金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冶金矿产品,是指黑色金属和铜、铅、锌、银、钼等有色金属矿产品,以及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矿产品。冶金矿产品生产包括开采、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冶金矿山行业组织的作用,必要时委托其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冶金矿山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应当坚持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的小型冶金矿产品的开采、选矿活动进行治理整顿,淘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选矿工艺和设备,实现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二)矿山的运输、提升、通风、供排防水、供电、通讯、防火、充填等生产系统符合正常生产的要求; (三)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 (四)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保证冶金矿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测试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单位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尾矿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工设备和工艺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要求; (三)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保证冶金矿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测试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以矿井、露天采矿场或者选矿厂、矿粉加工厂、球团矿加工厂等为单位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设区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方式、开采范围、生产的矿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停办、关闭的,应当向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或者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种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和破坏。 第十六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禁止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第十七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因冶金矿产品生产造成地质环境、耕地、林地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前款规定的具体赔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使用手续。 在冶金矿山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维护公平交易,促进冶金矿产品市场建设。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冶金矿产品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说明不予发放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理由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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