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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实行低价中标,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0 13:33:43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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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标价满足要求基础上,为最低价时,当然是最好的。招标方最担心的是中标内容价低质次,或合同执行过程以次充好的问题。为了防止以上情况出现,尽量吸引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竞争。通过合理设置门槛条件,让不合格的投标人没有机会中标。只要中标人实力强、信誉优,最低价中标就是最好的结果。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http://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636

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2,谁有最低价评标法的具体内容

应该叫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一),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条件(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谁有最低价评标法的具体内容

3,最低价中标的实施情况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主要做法: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合同价5%一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
1. 目前没有这项规定的。 2.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的实施情况

4,浅谈如何办理低价中标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

核心提示: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沟通,利用签证单填写等过程,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微薄的利润。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正是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合理的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利用签证可信度转变签证主体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施工方案、施工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经济签证和工程联系单。这三类签证的内容、主体(出具人)和客体(使用人)都不一样,其所起的作用和目的也不一样,而在结算时的重要程度(可信度)更不一样。目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手续在工程结算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施工单位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施工单位发起申请,由于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做法较普遍,现场经济签证的信任度较低。因而,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其利润,就要想方设法将签证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增强签证单有效性固定签证成果在填写签证单时,施工单位总要使所签内容尽量明确,能确定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少,施工单位的签证成果就能得到有效固定。施工企业填写签证时按以下优先次序确定填写内容。能够直接签总价的就不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就不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就不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就不附图(草图、示意图)。施工企业按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的原则填写涉及费用的签证。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到内容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签证内容,施工企业尽量有针对性地细化填写。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利用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利用设计变更创利的手段施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投标技巧,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变更,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是当前施工企业创利的重要手段。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如大型结构的预埋件、构造配筋、加固方案等,这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第二,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时,施工企业会想办法让设计改变工法,采用省时省工省机械、有利于施工企业创利的工法。如在短肢剪力墙中用大钢模施工代替组合钢模施工。第三,申请变更设计图中既难做又不值钱(或报价低)的项目,相应地增加报价高的工程量,如去掉檐廊装饰,增加基础深度、桩布置密度、梁柱截面尺寸配筋等。第四,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实例1:某工程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1.5m,入岩0.6m,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基础超灌高度的1.5m另行计算,增加费用。第五,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实例2:某工程设计为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mm厚楼板;原设计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设计单位仅从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mm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这样其楼板增厚20mm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无形提高。施工单位也达到了创利目的。其实楼板增厚20mm和改用C30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办法处理此事,改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可让设计出变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利用工程联系单创利的手段工程联系单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在工程参与各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联系工作事宜时使用,其较其它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常见的有设计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两种。其传递流程有两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利用一些建设单位签发和管理不规范,如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授权过大、没有切实可行的内控程序逐级请示领导审批、建设单位代表缺乏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和素质不高、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等,常采用后一种传递流程主动沟通,利用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迷惑建设单位,增加工程造价。增加现场经济签证,合理加大工程量施工企业一般通过研究合同的细节,熟悉合同单价或当地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详细内容,善打“擦边球”,将在施工现场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而在合同条款以及定额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及时以签证形式和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交换意见,利用建设单位代表不了解工程结算方面的知识来达到虚报、多报工程量而增加造价的目的。常见的增加现场经济签证现象。在施工中施工企业以各种理由,采用洽商签证的方法想尽办法增加造价来提高利润。现场经济签证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这为施工企业增加现场经济签证提供了机会。一,现场经济签证不规范,有些建设单位代表接受施工企业施予“恩惠”,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增加现场经济签证。二,不及时签证,事隔多日才补办签证,导致现场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有些施工企业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利用在建筑工程结算中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的不同,争取得到更多的利润。如,某工程对镀锌钢管价格的确认,既没有标明签署时间,也没有施工发生的时间。按照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一、二月份DN20镀锌钢管单价与三、四月份的单价相差额150元。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此材料按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执行,施工企业取三、四月份的镀锌钢管单价增加了价款。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增加签证价款。例如,某大楼施工图设计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施工时分A、B两区施工,B区先完成地下室施工,施工企业提出为保证A区开挖安全,在A、B公共边B区侧基坑回填2:8砂石,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外购土回填增加签证价款30万元。四,施工企业对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允许的,但只能作为独立费。而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在签证单最后写上一句:“……列入直接费。”建设单位代表又不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前者可以参加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于是签字认可。加大工程量签证的手段。当某些合同外工程急需处理时,施工单位往往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要求签证;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施工企业经常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观看,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对某些非关键部位但影响交通等的工程,故意拖时完成,建设单位为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工,腾出交通通道,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赶工,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赚取建设单位部分赶工措施费;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施工单位等拆除后再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情况下,施工企业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以上就施工企业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中的一些创利手段作了概括。从施工企业而言,由于招标时压价太多,不这么做也许就会亏损,但这些做法毕竟是不正当的,有损企业诚信,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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