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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计价项目是指不论什么情况都明确由发包人,不可抗力发生的窝工费由谁承担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6 22:36:11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1,不可抗力发生的窝工费由谁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窝工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建设方只承担工期索赔。建设方原因导致的,由建设方承担窝工、用工及工期索赔。根据最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人员窝工费由发包方承担,机械窝工由承包人承担。详见示范文本如下:17.3.2(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如下:9.11(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扩展资料:所谓不可抗力,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不可抗力条款
根据最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人员窝工费由发包方承担!机械窝工由承包人承担!详见示范文本如下:17.3.2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如下:9.11(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人员工资由发包方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窝工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建设方只承担工期索赔。建设方原因导致的,由建设方承担窝工、用工及工期索赔。
看合同规定还是没规定,没规定由采购方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的窝工费由谁承担

2,什么是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有条件保函简述有条件保函要求担保公司的赔付必须基于承包商的违约责任。它体现了保证担保的本来含义。它的特点是:.保额高,采用有条件保证担保的美国,其保额为100%投标保函和100%履约保函 承包商违约后,保证人在保函规定的总担保额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尚未履行的合同责任负责,但同时也继承了承包商的合同权利。 保证人有权选择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包括:对原承包商提供支持使其继续履约;引入新的承包商;将尚未完工的工程另外发包并向业主支付因此增加的合同金额;向业主直接支付一笔业主能接受的赔偿金以买回保函。 由于有条件保函的赔付必须有承包商的书面同意,或者是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定承包商违约,并规定赔偿额度。同时有条件保函的赔付以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为限,如果业主不履约,担保公司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迫使业主也要严格履行合同责任。所以有条件保函被认为是更加公平的保证担保形式。同时,与无条件担保那种“兑票”式的风险处理方式不同,高保额的有条件保险需要承保公司严格地评估其承保风险,并且更多地针对承包商而不是项目进行风险评价以避免担保公司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承担风险,因此有条件担保具有“资格预审”的作用。其缺点主要是索赔效率低下,这与工程合同裁决诉讼程序繁琐,时间漫长不无关系。近年来工程法律界一直在努力降低其繁琐程度、提高时效,例如英国推行的新的工程合同争议裁决方法与程序。而美国则采用另一解决方式,即高保额,高信用风险。担保公司处理索赔的效率将是其信用的关键指标之一,低效赔付将导致其信用的大大降低,业主将对其进行排斥(不接受其开具的保函);同时一旦承包商违约,索赔成立。由担保公司继续履约,但是其合同责任不以原合同价100%为限,出于以最小代价完成工程的目的,迫使担保公司积极主动地介入工程,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无条件保函简述无条件保函就是“见索即付(on-demand)”保函,当发生保函索赔时,业主无需证明承包商违约,只需保函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示相应文件,保证人就应付款,就如同承兑票据一样。保证人的赔付以担保函写明的担保总额,并不承担实际合同责任。保证人在提供这类保函的同时往往采取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如收取100%的保证金、等额抵押物及资产,或者将其赔付视同承包商的信贷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自己。这种模式有如下特点:由于不承担实际合同责任,所以保证人无需分析承包商的合同风险,只要考察其反担保的可行性即可; 低保额不一定保证业主完全免予由于承包商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意义在于由于业主掌握了随时可以发挥作用的保函,迫使承包商增强其履约意识。 在实践中业主进行保函索赔的成功率还是很高的,而承包商抗诉/抗辩胜率偏少。因此承包商通常会受到来自业主的额外要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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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3,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如何理解擅自使用? 解答:对于未完工程的擅自使用,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适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即擅自使用,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的界定 未经验收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但实践中仍然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为追求经营利益,不待验收即投入使用;也有建设单位故意拖延验收以逃避竣工付款责任的。至于何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擅自使用应该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擅自使用应该是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 第二,这种提前使用,通常以建设单位自身或建设单位授权、授意提前使用为限。总承包方的“提前使用”分包的工程,通常不被视为“擅自使用”,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第三,擅自使用应该是在一定时间内占用或控制建筑物,如果仅仅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不应构成擅自使用。 第四,一般说来,擅自使用应该是指为建设工程正式投入用场(按建造本意使用)或者出于经营目的而使用。 为便于理解,我们以一个完工但未验收的地下车库为例加以说明。 1.以下使用建筑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擅自使用: (1)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方便,偶尔将车辆驶入、并停放在车库内; (2)由于缺乏临时设施,在车库内搭设临时材料设备房,并设立门锁,用于堆放电梯、幕墙、门窗或 者其他分包的材料、设备; (3)在车库内搭设临时宿舍,摆放床、桌椅等家具,让民工住宿于内(请注意,无论是利用地下还是 地上已完工但未验收的构筑物作为民工宿舍,都是不合法的,尽管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当然,在以上几种情形下,如果因为临时使用者造成了建筑工程的污染或者其他损害,施工企业 可以要求使用单位恢复原状、补偿损失。 2.应该认为擅自使用的情形: (1)建设单位在车库为经验收的情况下,即对外开放,比如允许社会车辆驶入,并收取停车费。开放 之日即为擅自使用之日。 (2)建设单位将部分车库区域改为商场。商场承租单位进场装修之日即为擅自使用之日(此时并非是 以商场正式对外营业之日为计算点)。 (三)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第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擅自使用起始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保留金)的返还时间亦从擅自使用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要求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承包方不能免责。所以发包人“擅自使用”虽说视同验收通过,但“视同验收”的“含金量”比正式验收稍低。 这一条,对不同性质的分包工程,可能有不同的影响。比如对于钢结构,立柱、主梁、次梁通常都算在主体结构的范畴,小支梁、檩条算不算主体结构?实践中虽有争议,但多数法官认为算主体结构,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质量是工程的核心,在质量有争议时,倾向于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第二,建设单位即使提前使用,通常不会影响支梁、檩条的质量。所以,钢结构与装修工程略有不同,装修工程只要建设方提前使用,几乎无例外判定质量全部合格。 第四,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擅自使用之日就是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如果双方没有对于付款时间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擅自使用之日(交付之日)即为发包方应付工程款之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亦从该日起计算。 第五,发包方承担上述责任,应以其实际“擅自使用”的建筑区域为限。比如,承包方承担五个建筑单体的施工任务,发包方仅提前使用其中一个单体,则发包方仅就提前使用的该单体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对“擅自使用”有关责任的严格界定,对施工企业利益有一定保护。实践中,若有发包方拖延验收但擅自使用的情形,承包方应注意收集证据,并积极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规定

4,建筑法规问答题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承包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依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制度需要注意三点1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承包人自行完成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 钱只能分包一次

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疑问

个人理解如下:第1条: 我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实并没有真正地做到“量、价分离”的境界! 仅管2008年新出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工程量的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但实际操作时,严重缺乏法律约束力。投标人收到工程量清单的第一件事,还是核对工程量有无漏项等。这种分离,与原来的定额计价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国外的,如美国的清单计价,与中国区别很大。具体可以参见我的博客文章:http://hi.baidu.com/weiyongjun/blog/item/72409011014a8274cb80c472.html第2条: 可以这样说:中国目前没有一家建筑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定额! 原因:大部分建筑企业改制后成为私人企业,没有哪个愿意放着现有的定额不用,冒天下之大不讳自己编定额的。说是企业定额,都是骗人的把戏而矣!除非改变统一的清单计价模式,否则在规范的条条框框下,企业定额将永无天日。第3条: “工程造价人员普遍处于一种高不高,低不低的境地。”这样的理解方法有误区。任何工作、工种都有自已的责任,尽自己所能,将自己的事做到最好就是尽责,就是“高 ”“ 沦为预算员,一个套定额的机器而已 ” :我自己喜欢的工作,所以总认为工作就如玩游戏。工作是游戏机,而我就是一个玩游戏而且赚着钱的人。
朋友,你所说的我也是深有同感。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定额现在只是给你作为组价的依据,是指导性文件,而不是01定额时的强制性,换句话说,表面上你可以不使用定额,完全按照企业施工、管理水平来确定你的报价。但问题是:实际操作有几个企业能做到自己编织定额呢?编织定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是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与精力的,一般的企业是做不到的。目前只知道有几家“中”字头的大型国企有自己的定额,我没有在这类单位工作的经验,但从他们实际操作来看,他们也好像用不到这些定额,他们总公司也只是管接活,转而分给下面的分公司,总公司的企业定额对他们来讲又有多大的用处呢?所以我觉得编织企业定额是很不实际的一件事情,目标是美好伟大的,但缺乏可行性!你所说的国际清单方式,我也接触过几次,不能说在国内是变味了,只能说有的项目在各个地方上,实际操作人员对于清单的含义还是没理解透彻,这种现象太多了,我这里的事务所的造价人员有的都还是稀里糊涂的,搞得整个招投标都很不正规,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像苏南这里有很多台企、外企,如果他们是自己招投标,全过程由自己控制,那么就是和国际上是一样的了,他给你Excel的标准格式,你自主报价,不存在定额,而且格式也是按照国际惯例来的。这又要说到定额的作用了,往往我们报价时是先自己套定额组成清单单价再下浮,不然单纯让你估,你是没有底的,这也体现了定额的指导性的作用,定额在目前的环境下,还是有很多作用的!对于你说做造价的人员在企业里面的发展,我觉得没什么统一的情况,因人因地不同。现在的企业领导有施工出身,也有造价出身的,各有各的发展,但我可以肯定的是,造价出身的,对于企业的管理与控制,远胜于施工出身的。国家宣传那是国家的事,作为我们自己来讲,自己的各方面的实际能力才是最重要的,你能力有了,国家就算不倡导,你照样可以在事业道路上走的很远,像我现在公司的老总就是老资格的预算员,他对全局与微观的成本控制,是我最佩服的。还是那句老话,事在人为!
呵呵,问题问的很好,有层次,有深度,说说我的看法 1、清单就是定额的另1个计算方法,这没有疑问,国外都采用,只是国外做1个项目的准备时间比国内的充分,能把清单工程量准确的计算出(相差不大),原因是都执行统一的标准,而国内就不是统一的标准,还没有足够的时间,给出的清单工程量,什么结果都有,我就看过招标文件的清单工程量(12000M2)钢筋只有320吨,这是26层框剪结构,在有就是对定额的理解问题,呵呵,那可是因人而异,什么结果都有,就有人把模板材当做地坪材了 不是不能做好,是时间不够,国外好的国家(最好的好象德国 瑞典),是经过几十年的演化,国家小,好统一,而我国现在还做不到,那是时间的问题,不过也不能是10年20年能解决的问题,中国太大了 2、企业定额的可行性不在企业,而在国家的大环境,国家还没达到,企业是不能完成的,原因在1问里说过,这就是提倡的主要原因,要是能做到,就不会是提倡了,只是国家想花最少的钱,做最大的事,也想把建筑也统一标准,意愿是好的,实现决不会是短时间 3、就你问的,呵呵,咱们是同行,就你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你的头脑清晰,看问题深,可你现在是有点迷惑,其实,预算不都是你说的,你可以发展成为职业的预算员(现在太少了),你做到了,那你就是专家,就没有这个问题了,所以,不要灰心,努力发展,会做到职业的,呵呵,我就是1个,我一年给人做的测算图纸不下60套图(呵呵,每套图纸需要测算出成本 预算造价,在参考市场价,用时不会超过5个小时),也许你不信,这很正常,我看过不下500套的图纸,计算过的图纸也有100多套,你也做到了,呵呵,你还能比我测算的更快
只有时间能解决你的疑问,楼上的两位仁兄太有耐力了,佩服
我感觉清单计价不可能脱离定额的,就像几千年来来的封建制度一样,说要打破,真的打破了吗?和这个概念差不多,造价人员一开始计价就接触的是定额,想完全改变我们的思维去接受清单是非常困难的,五月份清单都实施了,现在我们还在用定额,一是感觉麻烦(核量什么的),二是一直公司走的就是定额,很多都是自己内部工程,不投标用那个也没什么用。“包工头”、“可信赖材料商”感觉跟实施企业定额没什么太大关联吧,你的企业定额用的就是他们身上,一个企业不可能养那么多建筑工人,甚至不会养,不分包行吗?我们这企业定额定的就是人工工日,取费,材料自己询价,跟施工队签合同就依据这些签的,感觉也没什么不好,不知道你们那怎么个流程。三条我持不同意见,搞技术的是可以决策,但前提还要参考下造价人员,一个好的设计不是说非要指定哪个地方必须要用哪个东西,我们总工是把这个地方可以用的材料设备写出来,让我们做下分析,哪个造价低用那个,这并不是说我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是在达到同样使用目地的前提下,降低造价对己、对业主都有好处,感觉造价人员也并不是机器,你也是推动工程发展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当你看图纸的时候,发现的问题都很有价值,如工程的不合理处、材料设备价格偏高处你都可以提出来,寻求一个和谐的解决办法,这是和技术相配合的。以上仅我个人观点,看见楼主这么精辟,也想说两句,呵呵...
1、lz对工程量清单的理解是正确的 2、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概算定额(指标)、各项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指标)、设备及材料预算价格等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指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文件 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的一个特有概念,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这两年很多工程已经不再使用标底 设计概算和标底是不同的 3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类似的“交钥匙”的一种管理模式,就是把整个项目用一笔钱包给一个承包人,剩下的设憨畅封堆莩瞪凤缺脯画计、监理、施工都由这个承包人去聘请解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业主的风险。 4 最后报价不一样 人材机肯定是一个原因,还有费率(就是管理成本)的原因,施工工艺的原因,措施费用的原因

6,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 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 合作方式,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 式。之所以将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 包工程项  目建设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项目建 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招标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不是采取单一合同方式,而是采取另一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是由一些有关文件组成的,通常称为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文件包括:招标通知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协议书等。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定监理工程师 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和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该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无偿提供为施工所必备的劳务、材料、机器设备及管理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来说履行合同时间较长,在履行合同中,可能会由于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给工程的施工带来困难,必须采取 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 这样就要增加承包费用或推迟工程进度。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包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 延期。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合同中规定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发给竣工证明,标志着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使工程延误,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工程的竣工期限。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承担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围内专利权为非法、以及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的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双方应订立保密条款。  7.维修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维修期限一般是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木工程维修期为十二 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返工或弥补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发包人负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 目,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的总价中予以调整,工期也要相应改变。  9.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条件的"特殊条件"之中,主要包括:  (1)预付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购置机械设备和采购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应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额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时,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给结算单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内,发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费用。  (4)迟付加息: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付款,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国中央银行放款利率加息。 后结算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发包人付清全部价款。  10 .违约惩罚条款  合同项下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的行为,针对各方违约的情况,分别订立违约惩罚条款。  (1)对承包人违约的惩罚:承包人凡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 转让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准备材料;承包人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警告;承包人忽视工程质量等,均属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此,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惩罚措施。  (2)对发包人违约的惩罚。  凡是以下情况即构成发包人违约:未向承包人按时支付费用;干扰、阻碍或拒绝向承包人签发付款证明;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责难承包人等等。  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须赔偿承包人因准备开工或施工中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机器设备折旧费用,运输费用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特殊风险条款等。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  招标(Tender, Invitation to invite tender) 是一方(招标人)欲出售、购买商品,或欲建设工程项目按一定程序征求应征人, 不经磋商而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应征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寄交招标人称为投标(to submit tender 或 submission of tender)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 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2)招标公告。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 、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 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4)制定标底。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 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 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来源:国际进出口贸易网
你好承包人得看是什么承包人,如果是一般合同的中的承包人,那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即可,如完成工程等。
顶!!!!!!!!!!

7,招标师考试试题

  2013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目前广大考生应该进入复习备考阶段,招标师考试精选习题《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投标的规定   1、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修改:指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不足进行增补,对已有内容进行修订。   (2)投标文件的撤回:指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弃标,或以新文件替代。   (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任何补充、修改,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标文件的还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4、投标文件送达与签收   (1)对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2)投标文件可拒收2种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2)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延长而改变;   (3)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4)《工程建设货物、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5)因延长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招标文件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6)评标活动应在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否则应通知延长有效期。   6、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2)联合体可以共同或由一方提交,以一方提交的,对各方均具约束力;   (3)递交时间与投标文件一致,即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达,以实际到账和实际支付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4)形式:   1)银行保函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支票;   3)银行汇票;   4)现金支票;   5)现金;   6)招标文件贵定的其他形式。   (5)有效期   1)通常从保证金实际提交之日起算(有可能早于投标截止日期),应覆盖或超出投标有效期。   2)《工程施工招投标办法》: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工程货物招投标办法》;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投标保证金金额   1)工程建设: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勘察设计: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政府采购: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7、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的构成:   1)《招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注意:无投标人中的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http://www.jy1898.net/news/show123.html   2)《政府采购法》: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联合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4)联合体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特别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应至少有一方符合特定条件。   (5)联合体成员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得到招标人同意,如变更发生在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的联合体资质要重新审查。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工作与责任,并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8、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均无资格参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人及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都不得在同意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做废标处理。
朋友,还真巧,我前一段时间好像看到上学吧在线考试中心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真题,不妨去看看,也许能找到你想要的。
有三种类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单项选择有四个备选选项,其只有一个才是最合适的,选择正确了就有一分,选不正确就没有分。那么多项选择题,它是由五个备选选项,至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正确的选项,那么选错、少选、多选都是不得分的,这个和其他的职业类考试不一样。另外还有不定项选择题,它也是五个备选选项,那么可能是一个或者两个,这个不定项,只要是选错、多选、少选也是没有得分的。当地人考和人事考.试教育网上这方面信息非常全面。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人变更是指( )。 A.法人法定存在期限届满 B.法人改变经营性质或范围 C.依据行政机关的命令撤消 D.法人依法宣告破产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如果甲方在工程竣工时不能支付工程款,则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这是合同规定乙方享有的( )。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3.合同主体义务表现为( )。 A.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 B.按照对方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 C.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D.要求对方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4.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是为了( )。 A.指导投标单位正确报价 B.避免投标单位中标后拒签合同 C.避免泄露投标 D.进行资格预审 5.人民法院受理合同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有关。 A.违约责任 B.履行期限 C.履行地点 D.履行方式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 )次为限。 A.1 B.2 C.3 D.4 7.在工程施工中,由于( )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不可抗力 B.承包人的设备损坏 C.设计变更 D.工程量变化 8.在FIDIC合同系列中,( )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风险。 A.战争 B.放射性污染 C.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D.只有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测的防范的自然力 9.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招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生( )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A.10 B.15 C.20 D.30 10.投标单位有以下( )行为时,招标单位可视其为严重违约行为而没收投标保证金。 A.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投标 B.不参加开标会议 C.中标后拒签订合同 D.不参加现场考察 二、判断题 1.建筑工程合同是属要物合同。( ) 2.投标文件属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属承诺。( ) 3.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人可依法没收抵押物。( ) 4.招标答疑上招标单位对投标者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5.施工招标时,某投标人的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标报价,仅提出了优于招标文件的设计改进意见,实施方案和报价,则此投标书应被视为无效投标书。( ) 6.依据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写在协议条款内的工程系指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在内应由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工程。( ) 7.工程施工中的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转移。( ) 8.工程师批准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只是要求承包商必须按计划执行,实现预期的竣工目标。( ) 9.工程师代表已确认质量合格的工程部位,若工程师以为不合格时,他有权指示承包商整改。( ) 10.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三、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如何? 3.招标文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构成有哪些?其顺序如何? 5.工程施工过程中索赔的技巧有哪些?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 2.D 3.B 4.A 5.C 6.B 7.B 8.D 9.D 10.C 二、判断题 1.X 2.√ 3.X 4.√ 5.√ 6.X 7.X 8.X 9.√ 10.X 三、简答题 1.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2.答: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定六个环节。 3.答:招标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投标人的要求,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标准、规格或者工程技术规范、合同条件等;第二部分是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包括投标人应当填写的报价单、投标书、授权书和投标保证金等格式;第三部分是对中标人要求,包括履约担保、合同或者协议书等内容。 4.答:《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包括: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索赔技巧应因人、因客观环境条件而异。具体如下:(1) 要及早发现索赔机会; (2) 商答好合同协议; (3) 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4) 及时发生索赔通知;(5) 索赔事由论证要充分; (6) 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 (7)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8) 坚持采用清理帐目方法;(9) 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10) 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原文: http://www.kao8.cc/201107/55628.html
文章TAG:无条件计价项目是指不论什么情况都明确由发包人无条件条件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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