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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政府用什么印章,政府印章是钢印吗比如发改委这种政府单位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0 03:23:54 编辑:汇众招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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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印章是钢印吗比如发改委这种政府单位

不是统一的。有的是鲜章,大红印那种;有的是钢印,需要发证审批用。

政府印章是钢印吗比如发改委这种政府单位

2,乡镇党政办公章是什么样的

乡镇党政办公章包括很多行政机关,具体看地方哪个部门使用的刻那个部门的字,都是按国家规定刻制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一)印章的刻制1、各办、所、管理区和镇属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公章;2、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二)印章的保管1、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镇党委、政府的印章由党政办落实专人保管,各办、所、管理区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外出,由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2、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3、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三)印章的使用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①、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 ②、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镇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再由镇长签发后方可用印:A、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除个人建房外;B、用地指标调拔、用地性质的变更;C、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类申请、报告;D、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③、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④、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2、使用党委、政府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3、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4、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分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名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反映。5、印章的使用范围①、党委印章的使用A、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B、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C、开具党委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D、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②、政府印章的使用A、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B、以政府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C、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D、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类奖杯、证书、聘书、证件;E、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F、以政府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G、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③、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A、与下属单位、村(居)、企业等签订各类责任书(状);B、需加盖领导个人印章的文件、报表等;C、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④、部门印章的使用A、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上报的文件资料,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B、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出具的平行和下行文件,如:函、通知等;C、部门或临时机构常规性用章。6、党政印章的使用程序①、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②、以党委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常规性的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③、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由经办部门出具意见,须经镇法制办审核,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④、有关证明等用印,由业务部门提供充足的证据,经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⑤、凡以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镇法制办审核,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⑥、开具党政各类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批准手续;⑦、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7、所有用印都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连同所需用印文件一起递交印章保管人员申请用印,班子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无需在用印申请单上再行签字,但必须将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留存(如不能在用印申请单后附的,需写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留存,需在用印申请单上注明)。用印申请单进行流水编号,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备查。8、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四)印章的停用1、由于机构变动造成的印章停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2、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并将破损印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印章。3、遇有特殊情况,镇党委、政府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乡镇党政办公章是什么样的

3,怎么识别中国各级政府的公章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参考资料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怎么识别中国各级政府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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